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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管理規定

2024-05-21 閱讀 4425

房屋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確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壽命,確保大廈員工的人身安全。特制訂本制度。本大廈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等均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房屋使用管理

1.1不得改變或損壞原有結構或與其結構垂直連體的房屋基礎、承重墻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不得拆改公共設備設施及共用管線;如發現此現象及時制止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1.2為保證公共利益及大廈外觀整潔、統一,業主及客戶不得自行將窗戶及外墻做任何更改,窗戶及外墻不得設有任何突出物及廣告標牌,不得隨意加裝防盜網。

1.3禁止在樓板、陽臺、露臺、屋頂超荷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墻體;

1.4禁止將原有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改為生產、餐飲、娛樂、洗浴等經營性用房;

1.5施工隔斷墻和擺放家具不得遮擋窗戶、空調口以及防火門、消防設備和消防通道。

1.6業主和客戶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壞屋面、墻面、地面以及室內設施,不允許隨意在墻壁、地面上開門挖洞。

1.7內供水、供電、供暖設備,嚴禁隨意拆動、改裝。

1.8嚴禁擅自亂接電源線,不得私自改接用電線路、亂拉電線,不得私自使用電褥子、電爐子、電熱杯等,禁用電器。

1.9戶用電度表及電線設備,因業主及住戶自行增加設備而超負荷燒壞電器設備由用戶照價賠償。

2.0大廈使用中央空調,原則上不允許各客戶另行安裝空調設備,如確實需要加裝空調機,應事先取得物業公司同意,空調機應按物業公司統一規劃的位置安裝,不得破壞樓宇結構,鑿壞墻體。

2.1堅決查處竊電行為,發現竊電者,除按電業局規定罰款外,并通報本人所在單位。

2.2海文大廈的業主及住戶需要裝修房屋的,應當遵守《大廈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到項目部辦理裝修手續,手續不全,不得擅自施工。

2.3凡因沒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所造成的傷害事故,將嚴厲追究相關的管理部門、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

2.4戶用電表的修理、更換、電表測試等費用由住戶自理。

2.5戶內碰鎖、電視接收端盒、引線、燈泡、燈管或增裝插座、燈具、風扇、玻璃等非房屋設備一律自費解決。

2.6因使用不當造成門窗損壞由住戶自費修理。

二、房屋質量管理

1房屋日常巡檢及槍修

1.1項目部的維修人員每周對房屋巡檢兩次,加強對墻體和屋頂的檢查,發現下沉、塌陷、開裂等異?,F象要立即報告主管部門,以便及時抓緊解決。

1.2水、電、電梯等維修人員必須遵守值班制度,做到屬小修范圍的,及時組織修復;屬于中、大修范圍的項目,項目部編制年度維修計劃上報公司主管領導。

1.3當發生急修、意外災害事故時,要求搶修人員在事故發生20分鐘內及時趕到現場全力槍修,防止事故擴大。

2.房屋定期檢查維修

2.1項目部利用冬閑時間,安排在每年四季度組織對所管房屋進行一次全面房屋安全檢查,掌握房屋完損情況,對于房屋的不同結構部位和附屬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發現損壞及時修繕。

2.2房屋安全檢查應由項目部直接負責,按要求進行房屋完損等級評定,填寫表格匯總,每次檢查完,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公司,并及時安排修繕。

3.房屋的預防性檢查

在暴風、雨、雪季節,做好預防工作及有震感以后的臨時檢查,發現房屋險情及時搶險修復。

三.房屋裝修管理

1.建立裝修管理制度。裝修前,項目部應告知裝修人有關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并與裝修使用人簽訂裝修協議。

2.項目部應每日巡查裝修施工現場,發現危及房屋結構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線等損害公共利益現象的,及時制止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3.裝修完由項目部、施工單位、使用單位三方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退回裝修押金。

4.巡查后認真填寫二次裝修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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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規定

1、擅自拆除承重墻或拆除房屋的柱、梁、板等,危及主體結構安全功能;

2、擅自超過設計承載力,在樓板上砌筑墻體;

3、擅自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或開挖房屋基礎;

4、不經穿管直接埋設電線;

5、擅自訴改廚房、廁所的防水層;

6、其他危及房屋結構安全和他人利益的行為。

第十條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經過批準,可以進行下列裝修行為: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第十一條裝飾裝修企業應按照下列施工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裝飾裝修:

(一)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訂施工方案,并做閉水試驗;

(二)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規范、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確保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三)裝飾裝修企業從事房屋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用明火和焊接作業,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房屋和財產的安全。

(四)房屋裝飾裝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有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五)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十二條房屋裝飾裝修時,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必須遵守下列注意事項:

(一)裝修人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告知鄰里。

(二)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從事房屋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占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三)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應當按照規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堆放和清運。嚴禁違反規定將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堆放于樓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十三條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發現裝修人或裝修企業有未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主體結構或明顯加大荷載的,或擅自從事第十條規定的裝修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并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應追究其違反房屋裝飾裝修服務協議約定的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因房屋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房屋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裝修人擅自訴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侵占公共部位,對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

裝飾裝修企業自行采購或者向裝修人推薦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造成空氣污染超標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房屋裝修人或裝飾裝修企業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行為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一)裝修人擅自訴改房屋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恢復原狀,并可處5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的罰款;明顯加大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裝修人未按第七條規定申報登記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裝修人將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企業,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廚房間、衛生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修裝飾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篇3: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實施規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對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水平,避免和控制傷亡事故,確保房屋拆除工程施工順利進行,根據國家、省、市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市房屋拆除工程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拆除施工及實施對房屋拆除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市、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統一監督管理部門,市、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拆管、安監、建管等機構,具體行使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監督和隊伍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屋拆除工程(以下簡稱拆房)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拆遷實施單位的資質管理。

(二)負責核發拆房施工單位的《拆房施工單位資格證書》和《拆房施工單位安全資格證書》。

(三)負責辦理拆房施工安全監督手續。

(四)負責對拆房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拆房施工合同等進行核準、登記管理。

(五)依法查處拆房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管理法規和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拆遷人應將房屋拆除工程委托給具有拆房資質的拆遷實施單位,拆遷實施單位應將工程發包給具有《拆房施工單位資格證書》和《拆房施工單位安全資格證書》的拆房施工單位。拆管部門和拆遷人、拆遷人和拆遷實施單位、拆遷實施單位和拆房施工單位必須層層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拆房施工單位從事拆房施工的基本條件:

(一)拆房施工單位必須取得《拆房施工單位資格證書》和《拆房施工單位安全資格證書》后,方有資格從事拆房施工。

(二)拆房施工單位必須建立以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逐級責任制、明確逐級安全責任人。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安全生產管理保障體系。

(三)拆房施工單位對從事拆房施工的作業人員必須依法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四)拆房施工單位應配備與拆房工程度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拆房施工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取得上崗證后方能從事拆房作業,同時,拆房施工作業人員應進行健康檢查,對患高血壓、心臟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拆房施工作業。

第七條拆房施工作業前的安全管理:

(一)拆房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到安監部門辦理拆房安監手續,同時應到建管部門辦理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拆房施工合同等核準登記手續。

(二)拆房施工單位應根據拆房工程的具體情況,編制拆房施工組織設計或拆房方案,其組織設計或拆房方案必須經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簽字,報安監部門備案。對特殊工程或采用爆破等特種作業方法拆除的項目,其施工組織設計或拆房方案等應報公安等有關部門批準。

(三)拆房施工技術負責人在施工作業前,應當向拆房施工作業人員作書面安全技術交底,被交底人應當了解該項技術作業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操作規程,在相關文件上簽字,并受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四)拆房施工單位必須在工地固定場所設置下列標牌:⑴工程概況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拆房實施單位、拆房施工單位名稱和施工項目經理、拆(竣)工日期、監督電話;⑵房屋拆除安全生產牌;⑶文明施工牌。

在拆除工程施工現場醒目位置應設施工標志牌、安全警示標志牌,采取可靠防護措施,實行封閉施工。

第八條拆房施工作業時的安全管理:

(一)拆房施工作業應嚴格按國家強制性標準、施工組織設計或拆除方案實施。拆除建(構)筑物通常應自上而下,對稱順序進行,不得數層拆除,當拆除一部分時,先應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倒塌。

(二)拆房施工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戴好安全帽,高處作業應系好安全帶,不得冒險作業。

(三)拆房施工作業時嚴禁向下拋擲,拆卸各種材料應及時清理,分別堆放在指定場所。

(四)在拆房施工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電線(纜)、管道等應停止施工,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經處理后方可施工。如發現有害氣體外溢、爆炸、坍塌、淹埋或人員傷亡事故,須及時向公安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九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條本實施細則由無錫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