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發電機組安全使用要點
柴油發電機組必須由熟悉機組結構、掌握安全操作規程的人員上崗操作.新的或剛經過大修的柴油機組要按規定經過60小時的磨合運轉,并做好必要的保養.
對于新的或長期不用的發電機在投入正常運行之前,必須經過嚴格的檢查,主要檢查繞組絕緣情況、接線情況等,如有不符,進行必要處理.
柴油機起動后應慢慢提高轉速,經檢查確認一切完好的前提下,可進行低速到額定轉速的空載運行.空載運行時,著重檢查機油壓力,有無異響,勵磁電流、三相電壓變化等,如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查明情況后,再行起動.如一切正常,即可投入正常運行.操作人員要嚴密監視控制屏上的儀表的變化情況,是否在許可范圍,并作相應的調整.
操作時,操作人員應與帶電設備保持安全距離,并穿戴好勞動防護裝備.倒閘操作要注意先后次序,如停電應先斷開各分支開關,然后再斷開總開關,再進行四極雙投刀閘切換位置.送電時,順序相反進行.正常停機應先卸掉部分負載,再斷總開關,最后關柴油機,不允許不拉斷總開關,隨柴油機熄火而自行停電.停機后對機組作常規性檢查,并記錄運行情況(工作日記).
萬一發生有人觸電,應迅速切斷電源開關,或用絕緣器具迅速使電源斷掉或脫離電源.然后進行搶救,并請醫生來現場搶救.萬一遇有電氣設備水災時,應立即將有關電源切斷,并報告當地供電所,然后進行救火.對帶電設備救火應使用干式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等,不準用水.
編輯:www.jenniferpennacchio.com.com篇2:自備發電機組安全技術措施
自備發電機組的安全技術措施
1)發電機組(230/400V)及其控制、配電、修理室等可分開設置;在保證電氣安全距離和滿足防火要求情況下可合并設置。
2)發電機組的排煙管道必須伸出室外。發電機組及其控制、配電室內必須配置可用于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嚴禁存放貯油桶。
3)發電機組電源必須與外電線路電源連鎖,嚴禁并列運行。
4)發電機組應采用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線制供電系統和獨立設置TN―S接零保護系統,其工作接地電阻值應符合JGJ46―2005規范中第5.3.1條要求。
5)發電機控制屏宜裝設下列儀表:
①交流電壓表。
②交流電流表。
③有功功率表。
④電度表。
⑤功率因數表。
⑥頻率表。
⑦直流電流表。
6)發電機供電系統應設置電源隔離開關及短路、過載、漏電保護電器。電源隔離開關分斷時應有明顯可見分斷點。
7)發電機組并列運行時,必須裝設同期裝置,并在機組同步運行后再向負載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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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的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力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以下簡稱并網安評)行為,保障發電機組安全可靠并網運行,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根據《電力監管條例》、《電網運行規則(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并網運行的單機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電機組(含抽水蓄能機組)、燃氣-蒸汽聯合循環機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電機組,核電機組,500千瓦及以上的風力發電機組。其它并網運行的發電機組參照執行。
第三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發電機組在進入商業運營前應當通過并網安評。已投入運行的并網發電機組應當定期進行并網安評,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四條并網安評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電力監管機構編制轄區內并網安評工作計劃;
(二)發電企業在自查、自評滿足評價標準的基礎上,提出并網安評申請;
(三)發電企業自主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并符合規定要求的安全評價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
(四)電力監管機構審核中介機構派出的并網安評人員資格;
(五)并網安評人員進行現場查評,中價機構提出并網安評報告;
(六)電力監管機構組織評審并網安評報告,公布并網安評結論。
第五條并網安評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涉網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二)電氣主接線系統及廠、站用電系統;
(三)發電機組勵磁、調速系統;
(四)發電機組自動發電控制、自動電壓控制、一次調頻功能;
(五)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電力通信、直流系統;
(六)二次系統安全防護;
(七)對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有直接影響的電廠其它設備及系統。
第六條并網安評應當堅持“誰評價、誰負責”、“誰評審、誰負責”和“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做到科學、公正、客觀。
第七條電力監管機構按照并網發電機組的電力調度關系,負責組織轄區內并網發電機組的并網安評工作,并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組織制定并網安評的相關管理辦法和標準;
(二)審查并公布符合并網安評要求的中介機構名單;
(三)監督中介機構的并網安評工作,協調解決并網安評中的問題;
(四)監督、檢查發電企業的并網安評工作。
第八條發電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開展并網安評工作:
(一)按照并網安評標準進行自查、自評和整改工作;
(二)按有關規定向電力監管機構提交并網安評申請;
(三)選擇符合要求的中介機構開展并網安評;
(四)協助、配合并網安評工作;
(五)對并網安評中查出的問題,按要求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電力監管機構。
第九條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配合開展并網安評工作:
(一)參加電力監管機構組織的并網安評活動;
(二)督促調度范圍內并網發電廠開展并網安評工作;
(三)執行電力監管機構有關發電機組并網安評的決定。
第十條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并網安評工作:
(一)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在規定范圍內開展并網安評活動;
(二)選聘業務素質滿足要求的專家參加并網安評工作;
(三)并網安評工作應當做到獨立、公正、客觀、真實、準確,對并網安評報告承擔相應責任;
(四)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和標準收取費用;
(五)并網安評業務接受電力監管機構的監管。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并網安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可向電力監管機構投訴或者舉報。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電力監管機構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區域電監局可根據本辦法,組織本區域內有關城市電監辦制定本區域的并網安評管理實施細則和中介機構的監管辦法,并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