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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公司員工請休假管理辦法

2024-05-12 閱讀 9992

石油公司員工請休假管理辦法

石油銷售公司員工請休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員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根據集團公司《請休假管理辦法》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HB公司各部室及所有員工。

第二章假期類別

第一節法定節假日

第三條員工享受以下法定節假日:

(一)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1.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2.青年節(5月4日),青年放假半天。

(三)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按照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四條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二節停工留薪期

第五條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

第六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根據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工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并書面通知工傷員工本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但**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三節帶薪年休假

第七條員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當年公歷年度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八條年休假天數根據員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具體標準如下:

(一)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員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六)脫產在校學習、培訓、進修1年以上,且依法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七)當年累計安排不扣工資療養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八)當年被執法機關處以行政處罰、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判處刑罰,未能連續工作的。

第十條員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本辦法第九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一條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員工年休假的,經批準后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員工本人同意。

第十二條員工休年休假期間應保持通訊暢通,遇有緊急任務,應服從工作安排;未休天數可補休或頂休。

第四節探親假

第十三條根據國務院《關于公布通知》(國發〔1981〕36號)、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制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81〕勞總險字12號)的規定,凡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滿一年的員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與父親、母親(包括自幼至十六周歲以前,撫養員工長大,現在由員工供養的親屬或撫養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員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四條探親假期:

(一)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員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四年中的任何一年),假期為20天。

探親假期是指員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單獨計算。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十五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探親假:

(一)已婚員工當年因各種原因與配偶團聚累計達到30天者;未婚員工與父母團聚累計達到20天者,當年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二)女員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規定的產假以后,與配偶團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給予當年探親假期,但可以發給規定探親假期的工資和報銷一次往返路費。休產假以后團聚超過半年以上的,則按病、事假處理,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期工資和報銷往返路費。

(三)符合探親條件的未婚員工,如果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書后,從下一年起不再享受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員工因病到配偶工作地點看病、休養超過3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

(五)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員工,在探望配偶時經過父母居住的地方,或者繞道不超過一百公里的,也可以在探望配偶時同時探望父母,每年給增

加探親假日5天,報銷繞道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不再享受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第十六條員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包括車船費、市內交通費和住宿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十七條出國或去港、澳、臺探親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報銷國內段路費,國內段路費計算自單位所在地至出入境口岸(如從深圳出境的計算至深圳,從上海出境的計算至上海),國外段路費自理。

第十八條符合享受探親待遇的員工,在探親期間的往返路費根據上述有關規定和財政部《關于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81〕財事字第113號)予以報銷:

(一)員工探親往返車船費報銷標準如下:

1.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50周歲以上并連續乘火車48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席臥鋪費。

2.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艙高一級艙位)費。

3.乘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憑據按實支報銷。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圍和乘坐條件,由各單位自行制定相關規定。

4.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渡費憑據報銷。但乘坐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應由員工自理,不予報銷。

5.員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員工自理。乘坐高鐵、動車等交通工具的,參照乘坐飛機的規定報銷。

(二)員工探親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并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如中轉住宿費超過規定天數的,其超過部分由員工自理。住宿標準按用人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三)員工探親途中連續乘長途汽車,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住宿費憑據報銷。

(四)員工探親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沖毀橋梁)造成交通暫時停頓,其等待恢復期間的住宿費,可憑有關證明和住宿費單據報銷。

(五)員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托運費,以及趁便參觀、游覽等項開支,均由員工自理,不得報銷。

第十九條員工配偶是軍隊干部的,按勞動部《關于配偶是軍官的工人、職員是否享受探親假待遇問題的通知》(〔64〕中勞薪字第296號)規定,"如果軍隊干部一方已經利用年休假期探親,職工-方因有特殊情況需要到部隊探親時,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可給一次探親假,假期最多不超過三十天。假期內工資照發,往返路費由職工自理。在同-年內,如果職工已經享受探親待遇,而軍隊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期進行探親時,職工原報銷的路費應予以退回"。

第五節病假

第二十條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休假的,應憑縣級以上指定醫院(含醫保定點醫院)開具的有效病歷和證明疾病診斷的相關資料原件(如:化驗單、*光片、心電圖、B超等),并由員工所在單位審核批準,方可休假。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超過醫療期,仍需要繼續治療的,應根據縣級以上指定醫院開具的有效病歷和疾病診斷證明資料,由各單位審核后報所在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鑒定。

第二十一條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規定如下:

(一)醫療期是指企業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二)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三)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員工醫療期、累計病休時間簡明表

實際工作年限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年限醫療期累計病休時間

十年以下五年以下3個月6個月

五年以上6個月12個月

十年以上五年以下6個月12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9個月15個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12個月18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18個月24個月

二十年以上24個月30個月

(四)員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殘疾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五)員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六)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勞動部《關于印發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執行。

第二十二條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如下:

(一)關于醫療期的計算問題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員工,如果從2012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該員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它依次類推。

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二)關于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

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及法定甲類傳染病)的員工,應由指定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并經當地勞動鑒定機構確認批準,可實行長期醫療期。

第二十三條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等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函〔19

96〕40號),有下列情形的規定如下:

(一)員工臨近勞動合同期滿才發病,累計醫療期未滿而勞動合同期已滿,且需停工休息治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期滿為止;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的,醫療終結之日即可終止勞動合同;對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不需停工休息治療者,只要合同期滿,便可終止勞動合同。

(二)員工的勞動合同期將滿,經醫療診斷,懷疑患有某種絕癥,但又不能馬上確認而需待查,且需停工休息治療者,可以比照第一種情況處理;不需停工休息治療者,不適用醫療期有關規定。醫療期已滿仍不能確認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對于某些已經確認患有特殊疾病的員工,可以適當**醫療期。

(三)患病員工在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時,各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員工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于患重病或絕癥的員工,可以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第六節婚假

第二十四條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初婚的可享受晚婚假23天(含3天法定婚假)。

第二十五條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六條再婚員工可享受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七節喪假

第二十七條員工的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時,員工可請喪假料理喪事,假期為5天。

第二十八條員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員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第二十九條在批準的喪假和路程假期間的車船費、住宿費等由員工自理。

第八節產假

第三十條女員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員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三十一條24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15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30天。

第三十二條女員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員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女員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病假待遇的規定辦理。

第九節計劃生育假

第三十四條員工積極響應計劃生育號召,實施各種節(絕)育手術的,享受計劃生育假,規定如下:

(一)男性結扎休假10天。

(二)女性放置節育環休假2天,一周內不得安排重體力勞動;取環休假1天。

(三)單純做女性結扎手術者休假30天。

(四)懷孕3個月以下做人工流產手術者休假21天;人流手術加絕育手術者休假50天。

(五)懷孕6~7個月單純引產者休假40天;引產加絕育手術者休假60天。

(六)因手術引起并發癥者,可依據診斷結果適當**休息時間;超過規定的休假時間及人流、引產一年超過一次者,按病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執行。

第十節哺乳假和哺乳時間

第三十五條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單位又無哺嬰設施的女員工,其工作又能離開的,可由本人自愿申請,經單位同意,按照陜勞人險發〔1983〕59號,在其產假滿后給予一年的嬰兒哺乳假。

第三十六條產假期滿后上班的女員工,在嬰兒不滿一周歲以前,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哺乳嬰兒滿周歲后,一般不再**哺乳期。若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可適當**哺乳期。

第十一節事假

第三十七條員工私事應盡量安排到假期中處理,也可用帶薪年休假沖抵事假天數。

第三十八條確有特殊原因必須請事假的,每次請事假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年累計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第十二節請銷假管理

第三十九條各公司綜合辦公室統一負責員工請銷假管理。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綜合辦公室負責人、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為審批人。

第四十條請銷假一般程序:

(一)申請:員工本人應在休假前向所在單位(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請(休)假類型、事由、天數,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病傷急診,可在診斷后24小時內,提供相關材料,提出病假申請。

請年休假的應由員工本人于當年計劃休假前至少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

(二)審批:

1.請(休)假3天以內的,經員工所在單位(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提交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2.請(休)假4天以上的,經員工所在單位(部門)的分管領導批準后,提交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3.企業負責人、各單位領導班子等請(休)假時,需向上級組織部門或派出部門報告。

(三)休假:員工應在批準的假期內休假。

(四)續假:參照請假程序辦理。

(五)銷假:員工休假結束返崗工作后,應在兩日內到綜合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提前結束休假返崗工作的,自銷假之日起恢復相關待遇;銷假遇節假日的可順延。

第四十一條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曠工:

(一)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擅自離崗超過半個工作日及以上時間的;

(二)偽造、涂改請假證明及相關材料騙取休假的;

(三)無合理原因,未及時銷假或辦理續假手續的;

(四)各單位規章制度規定或認定為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曠工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各單位應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第四十三條年休假、探親假應尊重本人意愿,由各單位統籌安排,在保證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有計劃、分期分批地安排好員工休假,不得因安排員工休假而增加人員編制或影響正常工作。

第四十四條公司應結合實際適時安排員工休假,不能正常安排員工休假的,應安排補休。

第三章附件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制度大全-www.jenniferpennacchio.com.com

篇2:石油公司員工請休假管理辦法

石油銷售公司員工請休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員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根據集團公司《請休假管理辦法》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HB公司各部室及所有員工。

第二章假期類別

第一節法定節假日

第三條員工享受以下法定節假日:

(一)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1.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2.青年節(5月4日),青年放假半天。

(三)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按照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四條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二節停工留薪期

第五條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

第六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根據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工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并書面通知工傷員工本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但**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三節帶薪年休假

第七條員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當年公歷年度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八條年休假天數根據員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具體標準如下:

(一)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員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六)脫產在校學習、培訓、進修1年以上,且依法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七)當年累計安排不扣工資療養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八)當年被執法機關處以行政處罰、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判處刑罰,未能連續工作的。

第十條員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本辦法第九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一條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員工年休假的,經批準后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員工本人同意。

第十二條員工休年休假期間應保持通訊暢通,遇有緊急任務,應服從工作安排;未休天數可補休或頂休。

第四節探親假

第十三條根據國務院《關于公布通知》(國發〔1981〕36號)、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制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81〕勞總險字12號)的規定,凡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滿一年的員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與父親、母親(包括自幼至十六周歲以前,撫養員工長大,現在由員工供養的親屬或撫養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員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四條探親假期:

(一)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員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四年中的任何一年),假期為20天。

探親假期是指員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單獨計算。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十五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探親假:

(一)已婚員工當年因各種原因與配偶團聚累計達到30天者;未婚員工與父母團聚累計達到20天者,當年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二)女員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規定的產假以后,與配偶團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給予當年探親假期,但可以發給規定探親假期的工資和報銷一次往返路費。休產假以后團聚超過半年以上的,則按病、事假處理,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期工資和報銷往返路費。

(三)符合探親條件的未婚員工,如果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書后,從下一年起不再享受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員工因病到配偶工作地點看病、休養超過3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

(五)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員工,在探望配偶時經過父母居住的地方,或者繞道不超過一百公里的,也可以在探望配偶時同時探望父母,每年給增

加探親假日5天,報銷繞道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不再享受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第十六條員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包括車船費、市內交通費和住宿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十七條出國或去港、澳、臺探親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報銷國內段路費,國內段路費計算自單位所在地至出入境口岸(如從深圳出境的計算至深圳,從上海出境的計算至上海),國外段路費自理。

第十八條符合享受探親待遇的員工,在探親期間的往返路費根據上述有關規定和財政部《關于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81〕財事字第113號)予以報銷:

(一)員工探親往返車船費報銷標準如下:

1.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50周歲以上并連續乘火車48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席臥鋪費。

2.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艙高一級艙位)費。

3.乘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憑據按實支報銷。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圍和乘坐條件,由各單位自行制定相關規定。

4.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渡費憑據報銷。但乘坐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應由員工自理,不予報銷。

5.員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員工自理。乘坐高鐵、動車等交通工具的,參照乘坐飛機的規定報銷。

(二)員工探親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并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如中轉住宿費超過規定天數的,其超過部分由員工自理。住宿標準按用人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三)員工探親途中連續乘長途汽車,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住宿費憑據報銷。

(四)員工探親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沖毀橋梁)造成交通暫時停頓,其等待恢復期間的住宿費,可憑有關證明和住宿費單據報銷。

(五)員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托運費,以及趁便參觀、游覽等項開支,均由員工自理,不得報銷。

第十九條員工配偶是軍隊干部的,按勞動部《關于配偶是軍官的工人、職員是否享受探親假待遇問題的通知》(〔64〕中勞薪字第296號)規定,"如果軍隊干部一方已經利用年休假期探親,職工-方因有特殊情況需要到部隊探親時,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可給一次探親假,假期最多不超過三十天。假期內工資照發,往返路費由職工自理。在同-年內,如果職工已經享受探親待遇,而軍隊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期進行探親時,職工原報銷的路費應予以退回"。

第五節病假

第二十條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休假的,應憑縣級以上指定醫院(含醫保定點醫院)開具的有效病歷和證明疾病診斷的相關資料原件(如:化驗單、*光片、心電圖、B超等),并由員工所在單位審核批準,方可休假。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超過醫療期,仍需要繼續治療的,應根據縣級以上指定醫院開具的有效病歷和疾病診斷證明資料,由各單位審核后報所在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鑒定。

第二十一條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規定如下:

(一)醫療期是指企業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二)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三)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員工醫療期、累計病休時間簡明表

實際工作年限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年限醫療期累計病休時間

十年以下五年以下3個月6個月

五年以上6個月12個月

十年以上五年以下6個月12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9個月15個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12個月18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18個月24個月

二十年以上24個月30個月

(四)員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殘疾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五)員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六)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勞動部《關于印發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執行。

第二十二條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如下:

(一)關于醫療期的計算問題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員工,如果從2012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該員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它依次類推。

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二)關于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

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及法定甲類傳染病)的員工,應由指定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并經當地勞動鑒定機構確認批準,可實行長期醫療期。

第二十三條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等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函〔19

96〕40號),有下列情形的規定如下:

(一)員工臨近勞動合同期滿才發病,累計醫療期未滿而勞動合同期已滿,且需停工休息治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期滿為止;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的,醫療終結之日即可終止勞動合同;對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不需停工休息治療者,只要合同期滿,便可終止勞動合同。

(二)員工的勞動合同期將滿,經醫療診斷,懷疑患有某種絕癥,但又不能馬上確認而需待查,且需停工休息治療者,可以比照第一種情況處理;不需停工休息治療者,不適用醫療期有關規定。醫療期已滿仍不能確認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對于某些已經確認患有特殊疾病的員工,可以適當**醫療期。

(三)患病員工在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時,各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員工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于患重病或絕癥的員工,可以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第六節婚假

第二十四條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初婚的可享受晚婚假23天(含3天法定婚假)。

第二十五條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六條再婚員工可享受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七節喪假

第二十七條員工的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時,員工可請喪假料理喪事,假期為5天。

第二十八條員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員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第二十九條在批準的喪假和路程假期間的車船費、住宿費等由員工自理。

第八節產假

第三十條女員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員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三十一條24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15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30天。

第三十二條女員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員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女員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病假待遇的規定辦理。

第九節計劃生育假

第三十四條員工積極響應計劃生育號召,實施各種節(絕)育手術的,享受計劃生育假,規定如下:

(一)男性結扎休假10天。

(二)女性放置節育環休假2天,一周內不得安排重體力勞動;取環休假1天。

(三)單純做女性結扎手術者休假30天。

(四)懷孕3個月以下做人工流產手術者休假21天;人流手術加絕育手術者休假50天。

(五)懷孕6~7個月單純引產者休假40天;引產加絕育手術者休假60天。

(六)因手術引起并發癥者,可依據診斷結果適當**休息時間;超過規定的休假時間及人流、引產一年超過一次者,按病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執行。

第十節哺乳假和哺乳時間

第三十五條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單位又無哺嬰設施的女員工,其工作又能離開的,可由本人自愿申請,經單位同意,按照陜勞人險發〔1983〕59號,在其產假滿后給予一年的嬰兒哺乳假。

第三十六條產假期滿后上班的女員工,在嬰兒不滿一周歲以前,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哺乳嬰兒滿周歲后,一般不再**哺乳期。若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可適當**哺乳期。

第十一節事假

第三十七條員工私事應盡量安排到假期中處理,也可用帶薪年休假沖抵事假天數。

第三十八條確有特殊原因必須請事假的,每次請事假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年累計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第十二節請銷假管理

第三十九條各公司綜合辦公室統一負責員工請銷假管理。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綜合辦公室負責人、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為審批人。

第四十條請銷假一般程序:

(一)申請:員工本人應在休假前向所在單位(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請(休)假類型、事由、天數,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病傷急診,可在診斷后24小時內,提供相關材料,提出病假申請。

請年休假的應由員工本人于當年計劃休假前至少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

(二)審批:

1.請(休)假3天以內的,經員工所在單位(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提交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2.請(休)假4天以上的,經員工所在單位(部門)的分管領導批準后,提交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3.企業負責人、各單位領導班子等請(休)假時,需向上級組織部門或派出部門報告。

(三)休假:員工應在批準的假期內休假。

(四)續假:參照請假程序辦理。

(五)銷假:員工休假結束返崗工作后,應在兩日內到綜合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提前結束休假返崗工作的,自銷假之日起恢復相關待遇;銷假遇節假日的可順延。

第四十一條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曠工:

(一)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擅自離崗超過半個工作日及以上時間的;

(二)偽造、涂改請假證明及相關材料騙取休假的;

(三)無合理原因,未及時銷假或辦理續假手續的;

(四)各單位規章制度規定或認定為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曠工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各單位應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第四十三條年休假、探親假應尊重本人意愿,由各單位統籌安排,在保證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有計劃、分期分批地安排好員工休假,不得因安排員工休假而增加人員編制或影響正常工作。

第四十四條公司應結合實際適時安排員工休假,不能正常安排員工休假的,應安排補休。

第三章附件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篇3:職工請休假出差管理辦法

職工請休假(出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職工日??记诠ぷ鞯墓芾?建立良好的辦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家有關假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假期不包括全國年節、紀念日和公休日。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所全體在職職工。

第四條各部門應建立健全考勤登記制度,嚴格考勤管理,確保職工請休假(出差)管理情況客觀公正。

第五條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按時出勤,認真履行職責。

第二章假期

第六條本所職工按規定享有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七條休假。在全面完成工作、生產任務,不另增加工作人員的前提下安排職工休假。

(一)所級領導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在年度內工齡滿25年(含取得大專以上畢業證書的學齡,以下同)的職工,每年可休假14天;處級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工齡滿15年而不足25年的職工,每年可休假12天;其他職工,每年可休假10天。

(二)休假的假期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星期天。

(三)休假假期一般不跨年度使用。確因特殊情況或工作需要,必須經所人事勞資處同意,報所領導批準后,方可延遲到下年度使用,但不得再行延遲。

(四)享受探親假的職工,可將當年休假與探親假合并使用。

(五)在本年度內事假累計20天以上或病假累計30天以上者,或因療養、休養等其他原因休息時間超過休假假期者,不再安排休假。

(六)由未實行休假制度的單位調入的職工,上半年調入的,當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調入的,從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實行休假制度單位調入的職工,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安排休假。

第八條婚假?;榧偌倨?天,男女雙方晚婚的,假期延長14天;雙方不在同一地區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第九條產假。女職工正常產假為90天。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并給予男方7日護理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適當給予休產假。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第十條喪假。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3天的喪假。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第十一條探親假。本所正式職工凡工作滿1年,父母或配偶不在青島,在休假期間又無法團聚的,從下一年度開始,可按規定享受探親假: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四)當年享受休假的職工應在休假期間探親,時間不夠的可以補足。

(五)留學時間在三年以上、婚后在國外學習一年以上的公派出國研究生,其配偶可申請出國探親3個月,特殊情況批準延長的,不得超過6個月。非公派的,探親假不超過1個月,批準延長的,不得超過3個月。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包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第十二條因私出境。因私出境的在職職工,不得超過假期15日(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第十三條病假。職工因患病或受傷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或休養的,經定點醫療機構醫師診斷,按出具的病假書請病假。

第十四條事假。職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時間處理的,視情況給一定時間的事假。全年事假不得超過10天。當年未休假的應先請休假,再請事假。

第十五條出差。職工因公出差,除因病或遇意外災害,或確因工作需要需請假或延長時間外,不得無故延長出差時間,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三章請休假(出差)程序

第十六條職工因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病假、事假、出差等原因無法上班,應事先按規定程序辦理請休假(出差)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辦理的,應在事后三天內及時補辦。

第十七條職工請休假(出差)基本程序:

(一)本人填寫《請休假(出差)審批單》;

(二)按干部(職工)管理權限,報經主管領導審批;

(三)經批準的《請休假(出差)審批單》由人事勞資處備案,職工所在部門歸檔;

(四)職工所在部門按月填寫《考勤匯總表》,報人事勞資處備案。

第十八條職工請休假(出差)審批權限:

(一)職工休假、請探親假應經本部門、人事勞資處、主管領導逐級審批。

(二)婚假、產假須由部門領導簽署意見,經所計生委審批。

(三)喪假由職工所在部門審批。

(四)職工請病假,應持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證明,部門職工由本部門審批;部門負責人由主管領導審批。

(五)職工請事假,部門職工3天以下由部門自行審批,4天以上經人事勞資處同意后,報所領導審批;部門負責人3天及以下報主管領導審批,4天以上報所長審批。

(六)職工出差,部門職工由部門自行審批,部門負責人由主管領導審批。

第十九條職工請休假(出差)期滿后,必須按時返回工作崗位上班,并及時按原來報批程序辦理銷假(差)手續,否則按曠工計算。

第四章考勤及結果適用

第二十條考勤包括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內容,各部門應在每月20日前匯總,公布考勤結果和原因,并將結果報送人事勞資處。

第二十一條考勤結果將作為職工年度考核、獎懲、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二條職工請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期間的崗位薪金不予發放,基本工資和績效薪金照發。

(二)探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職務或技術等級工資加津貼)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單位負擔?;閱始俸吐烦碳倨陂g的往返路費,全部由職工自理。

第二十三條職工請病假、事假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

(二)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滿10年的,基本工資照發;工作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三)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四)獲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仍保持榮譽的,不受上述(二)、(三)項限制,病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

(五)事假可以休假時間抵扣,超過休假時間的,每超過1天,扣發本人當月1天的平均基本工資(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資=本人月基本工資總額÷21.5天)。

(六)職工病事假期間的崗位薪金不予發放,病假超過3個月或事假超過10天的,按超出時間扣發績效薪金。

第二十四條職工曠工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職工曠工,按工作日扣發基本工資,并視情況扣發崗位薪金和績效薪金。

(二)一年內連續曠工2天或累計曠工4天以內的,扣發1個月崗位薪金和2個月績效薪金。

(三)一年內連續曠工3天或累計曠工5天的,扣發2個月崗位薪金和4個月績效薪金,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甲等);一年內連續曠工4天或累計曠工6天的,扣發3個月崗位薪金和8個月績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一年內連續曠工5天以上或累計曠工7天以上的,扣發6個月崗位薪金和全年績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一年內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0天的,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15天的,不發崗位薪金和績效薪金,并給予辭退處理。

第二十五條職工遲到、早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天內遲到或早退1小時以上不超過2小時的,按事假半天處理。一天內遲到或早退2小時以上不超過3小時的,按曠工半天處理。遲到早退時間可作為事假、曠工累計。

第二十六條各部門確定1名職工為考勤員,報人事勞資處備案。各部門考勤員和負責人對上報的考勤結果負責,考勤責任納入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條職工考勤符合要求,每月考核合格,可按規定兌現全部工資待遇。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種假期如國家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所人事勞資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