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1、司機接班時,要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性能不正常時在操作前排除。
2、開車前必須鳴報警,操作中起重物體接近人時,應給以斷續鈴聲報警。
3、操作按指揮信號進行,對于緊急剎車信號,不論任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4、閉合主電源時,應將所有操作手柄置于零位。
5、工作中突然停斷電時,操作手柄回零位,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的動作是否正常,靈敏。
6、司機在進行維修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正在維修、勿動電源”標志牌或者加鎖。
7、起重機在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維修,更不準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和變幅機構制動器。
8、起重機工作時,吊臂、吊具、鋼絲繩所吊特體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少于有關規定。
9、吊運時物體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
10、嚴格遵守十不準吊規定。
①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不吊
②超負荷不吊
③光線陰暗、指揮信號看不清又沒有其它聯系方法不吊④無“起重機登記證”不吊
⑤設備帶病不吊
⑥埋在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不知重量不吊
⑦鋼絲繩不合格,捆綁不牢或者不平衡不吊
⑧有大雨、雷擊或風超過5級不吊
⑨歪拉斜拽,有尖角未墊好不吊
⑩違章指揮不吊。
制度大全 www.jenniferpennacchio.com.com篇2:機艙起重作業安全規定
1、進行起重作業前首先檢查行車、葫蘆、鋼絲繩、吊鉤、制動器和行程開關等部件,并進行升降、停車試驗。確認無故障且周圍無障礙物方可使用。必須統一指揮信號和盤車機的操縱信號。
2、在吊重物或大部件作業前輪機長或輪機員必須到現場組織指揮,并對起重用鋼絲繩、屬具進行檢查,核對負荷嚴禁超載。要嚴格控制起吊速度,鋼絲繩應緩慢受力,切勿突然受力和急頓、斜拉。起吊后的物體下嚴禁站人。
3、當重物懸吊時切勿無人看管操縱器。無論任何人發出停車信號,操縱者都應立即停車。
4、吊運作業要始終保持平穩,不得突然改變吊運方向和速度。
5、船舶晃動、傾斜時進行吊裝作業必須做好防護措施,所吊物體必須使用兩根以上足夠強度的止蕩索。
6、使用手拉葫蘆作業前也應核對葫蘆的負荷;檢查吊鉤、鏈條、鋼絲繩及輪軸等是否完好;傳動、制動部分是否靈活可靠;懸掛的固定點是否有足夠強度。
篇3:煉化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起重作業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傷害和設備事故,保障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油化工生產企業、化工銷售企業。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起重機械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具(如吊籃)等。
第四條?新購置(進口)的起重機械,其生產廠家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指定并核發合格證(進口許可證)的專業制造廠,其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完備,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維護、保養說明書。
第五條?設計、制造、改制、維修、安裝、拆除起重機械(包括臨時、小型起重機械)時,執行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六條?對于非人力驅動且起重量大于0.5噸(含0.5噸)的各類起重機械,應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技術檔案。
第七條?使用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查,包括每天作業前檢查、經常性安全檢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并接受政府指定部門的定期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起重設備,必須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第八條?起重機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動應符合操作規程及使用說明書要求。
第九條?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學習并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經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門簽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嚴禁無證操作。
第十條?嚴禁使用起重機械移送人員。必須使用固定后的吊籃等進行移送人員作業時,必須在作業前制定詳細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護措施,并經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作業。
第十一條?起重作業可按工件重量劃分為三個等級,大型為100噸以上,中型為40噸至100噸,小型為40噸以下。
第十二條?大、中型設備、構件吊裝或在特殊條件下小型設備吊裝均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并報主管部門領導審批,施工中未經審批人許可不得改變方案。
(一)施工方案經審批后,在起重作業前由技術人員向參加起重吊裝的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交底記錄應由施工單位存檔。
(二)進行起重作業前應組織檢查,分以下幾步:
1.班組自檢
(1)檢查吊鉤、鋼絲繩、環形鏈、滑輪組、卷筒、減速器等易損零部件的安全技術狀況。
(2)檢查電氣裝置、液壓裝置、離合器、制動器、限位器、防碰撞裝置、警報器等操縱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術條件,并進行無負荷運載試驗。
(3)檢查地面附著物情況、起重機械與地面的固定或墊木的設置情況,劃定不準閑人進入的危險區域并派專人看護。
(4)檢查確認起重機械作業時或在作業區靜置時各部位活動空間范圍內沒有在用的電線、電纜和其它障礙物。
(5)檢查吊具與吊索是否選擇適當、其質量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2.處(隊)復檢。吊裝準備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礎上,進行復檢。
3.工程主管部門和施工單位聯合檢查。在自檢、復檢合格后由工程主管部門和施工單位組織聯合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1)施工技術方案及技術措施。
(2)施工機、索具的實際配備是否與方案規定相符,如不相符,說明原因并有審批見證。
(3)設備基礎地腳螺栓是否符合質量要求。
(4)基礎周圍回填土夯實情況,施工現場是否平整。
(5)機具、隱蔽工程(如地錨、桅桿地基等)吊裝保證措施的落實情況和自檢記錄。
(6)待安裝的設備或構件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7)人員分工與崗位責任制。
(8)施工用電必須保證整個吊裝過程正常供給。
(9)天氣預報情況。
(10)施工機具維修使用情況。
(11)施工人員、指揮人員的資質和熟練程度。
(12)其他方面的準備工作。
(三)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由工程主管部門和施工單位負責組織落實、整改,直至合格為止。安全監督部門對以上起重作業檢查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在起重作業時必須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鮮明的標志或特殊顏色的安全帽。
第十四條?在采用兩臺或多合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施工前,所有參加施工人員必須熟悉吊裝方案,盡量選用相同機種、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機并合理布置,同時明確吊裝總指揮和中間指揮,統一指揮信號。
第十五條?起重作業中,起重指揮應嚴格執行吊裝方案,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方案編制人協商解決。起重指揮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必須按規定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二)及時糾正對吊索或吊具的錯誤選擇。
(三)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四)吊裝過程中,任何崗位出現故障,必須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五)指揮吊運、下放吊鉤或吊物時,應確保下部人員、設備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得解開吊裝索具。
(六)對可能出現的事故,應及時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六條?起重作業中,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必須按指揮人員(中間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任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二)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三)嚴禁使用起重機或其他起重機械起吊超載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四)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禁止起重操作。
(五)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吊物棱角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六)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七)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應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必須在輸電路線旁作業時,必須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八)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九)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檢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的制動器。
(十)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十一)用兩臺或多合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起重機械所承的載荷不能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十二)遇六級及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露天作業。
第十七條?起重作業中,司索人員(起重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二)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三)吊物捆綁必須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捆綁余下的繩頭,應緊繞在吊鉤或吊物之上。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四)禁止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吊物下方時,必須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五)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必須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六)不得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面和其他物體粘結在一起的重物。
(七)人員與吊物應保持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應用拉繩或撐竿、鉤子就位。
(八)高空吊裝體積較大的物件時,應捆綁拖拉繩。
第十八條?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定的穩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必須將總電源開關切斷。
(二)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錨定住。
(三)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達到報廢標準的要及時更換。
(四)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設施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五)對起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時,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
第十九條?起重作業施工人員必須接受各級安全監督人員的檢查,施工人員應掌握應急事故處理預案。嚴格執行和落實安全措施及規定。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煉油與銷售分公司、化工與銷售分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