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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整改實施辦法

2024-05-09 閱讀 7020

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整改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排查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整頓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安監總煤礦字〔200x〕134號《煤礦隱患排查和整改實施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x〕133號《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的隱患排查和治理以礦井為單位進行,各礦礦長對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治理負直接責任。

各礦井要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發現存在重大隱患,要立即停止生產,并向煤礦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三條礦井有重大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本實施辦法所稱重大隱患是指《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15種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詳見安監總煤礦字〔200x〕133號文件《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以及徐州礦務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資料匯編中所列的重大隱患。徐州礦務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資料匯編中所列的主要隱患,按一般隱患的要求進行排查、整改。

第四條集團公司安全監察部、集團公司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監察部,以及集團公司駐礦(處)安全監察處,對所屬礦井的重大隱患負有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定期監察的職責。

第二章隱患排查

第五條各礦井要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制度,健全各級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的的責任制,組織職工發現和排除隱患。

1、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各礦礦長,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負全面責任。應當每月組織一次由相關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對查出的隱患要登記建檔。要定期聽取有關人員及部門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的匯報,督促和檢查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計劃和資金的落實,組織健全機構、配備人員、組織制定崗位責任制,主持召集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辦公會及工作會議,及時作出決策和下達指令。

2、集團公司和礦總工程師,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負技術領導責任,負責組織制定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負責配備技術力量,確定崗位責任、開展科研攻關、推廣應用新技術,組織安技措資金計劃,參加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

3、集團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和各礦的礦長,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負直接領導責任;各礦分管副礦長協助礦長開展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對此項工作的開展負有同等責任。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計劃,監督檢查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整改隱患的各項措施,參加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

4、集團公司和礦分管的副總工程師,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制定、審批和落實整改隱患的安全技術措施,參加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

5、集團公司安全監察部部長和駐礦安全監察處副處長,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監察責任;集團公司安全監察部分管副部長、總工程師,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有安全監察直接責任。負責監督檢查本企業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和業務保安責任制的履行情況,參加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跟蹤落實隱患的現場整改情況,對各自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實行閉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安全生產隱患整改臺賬。

集團公司安全監察部總工程師、駐礦安全監察處技術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技術監察責任。專兼職安監人員要按三大規程及有關文件規定,認真排查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跟蹤安全生產隱患整改,認真檢查整改隱患的各項措施執行情況,嚴格把關。

6、集團公司生產技術部和礦生產技術管理部門,是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實施整改的主要機構,對隱患排查、整改負生產技術管理責任。具體負責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定具體整改方案、指導整改方案的實施以及現場整改過程中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

7、基層區隊的區隊長,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負全面責任。每天組織一次對本區隊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進行及時整改,對排查出來的安全生產隱患要登記建檔,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況。

8、基層區隊的技術負責人,對本區隊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技術管理直接責任。負責編制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指導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

9、基層區隊的班組

長,對本班組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改負直接責任。作業前,必須認真排查本班組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提出在工作過程中應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產過程中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認真加以解決;對依靠本班組力量無法進行整改,或一時不能徹底整改的安全生產隱患,必須及時向區隊以及礦調度室匯報。

10、基層區隊的現場作業人員,對所在崗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責。必須每班排查本崗位安全隱患,對排查出來的安全生產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須及時向班組長和區隊帶班干部進行匯報,同時,在現場作業過程中,必須無條件接受各級領導及安全管理人員交辦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任務,并按要求完成隱患整改工作。

第三章隱患的分級管理和監控

第六條對煤礦的安全生產隱患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和監控。

集團公司生產技術部在每月5日前,各礦井分管部門要在每月25日前,按照以往對十害專管的要求,從采煤、掘進、機電、運輸和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管理、水文地質、沖擊地壓、其它等十大方面,對安全隱患進行一次徹底排查,對所排查出來的各類隱患按照下述方法進行分類和定級,并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即:需要地方政府或省政府及部門協調解決的安全隱患為a類,需要集團公司幫助解決的安全隱患為b類,屬于礦安排解決的安全隱患為c類,屬于區隊自身解決的安全隱患為d類;按照其危害程度和隱患的性質不同,分為:特別嚴重、嚴重、中等、一般、較輕5個等級。在填報安全生產隱患匯總表時,要按照隱患的類別、危害的程度和隱患的專業類別,依照a類、b類、c類、d類的先后順序依次進行填報;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分別填入各自的匯總表,以明確區分。煤礦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排查和整改情況匯總表,要及時報送相關領導和部門,并及時下發到基層相關單位。對不屬于上述兩類煤礦安全隱患的其他安全生產關鍵問題,仍按現行的相關規定,經梳理后專門填寫安全生產關鍵預報表,分別報集團公司安全監察部和生產技術部;屬于基本建設工程的,要同時報送規劃部。

集團公司安監部負責跟蹤督查b類隱患,并協調省或地方政府及部門解決a類隱患。

一般隱患由礦長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責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的隱患,由整改責任人負責監督檢查和整改驗收,驗收合格后報礦長審核簽字備案。

重大隱患由各礦礦長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的內容、資金、期限、下井人數、整改作業范圍,并組織實施。整改項目結束后,由礦長按照重大隱患的整改驗收標準組織自檢。

礦井重大隱患自檢合格后,要及時向集團公司公司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以及當地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部門進行報告。申請報告應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內容、項目和自檢結果,并有煤礦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驗收意見。

第七條集團公司和各礦井必須建立正常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活動制度。集團公司和各礦井按照季度和月度分別召開一次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分析會,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可將季度和月度排查分析會合并進行。各礦井的采煤、掘進、機電、運輸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質、沖擊地壓及其它相關方面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每周要與安監部門一起召開一次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分析會;區隊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情況。每次會議都要有原始記錄。

第八條集團公司和各礦兩級安全監察部門要建立隱患整改檔案,對各類隱患實行“誰排查、誰簽字,誰整改、誰簽字,誰驗收、誰簽字”的閉合管理。

每月底,集團公司、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監察部門,以及駐礦安全監察處,要將本單位當月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及時反饋給集團公司以及本單位的相關領導和部門。對重大安全隱患沒有按期進行整改的,先停產整頓,再按照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第四章隱患的建檔和上報

第九條集團公司安全監察部、駐礦安全監察處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或安全監察意見書,并跟蹤落實隱患整改的情況;對未按期完成隱患處理或因安全隱患處理不當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責任追究等相關文件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各單位安全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所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的跟蹤落實,及時進行統計匯總,實行檔案化閉合管理。安全隱患排查及整改情況檔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安全隱患的名稱和種類(類別)、危害程度、產生的原因和現狀、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單位和整改責任人、組織和參加整改驗收的人員、整改結果等內容。

第十一條各生產礦井、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應當于每月25日前將本月安全隱患的落實整改情況,以及所排查出來的下個月的安全隱患,向集團公司安全監察部和生產技術部提交書面報告。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前,要將上季度重大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來的重大安全隱患,向集團公司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以及當地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書面報告。上述報告均要經礦長簽字。報告的主要內容要包括:產生重大隱患的原因、現狀、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結果等內容。重要情況應當隨時報告。

第十二條工程公司和地面生產廠處,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本實施辦法自20**年4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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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總則

(一)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進一步落實全市交通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市交通行業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安全生產事故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全市交通行業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行業管理機構實施監管督查。

(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須堅持“政府領導、屬地管理、行業監管、企業為主”和“實事求是、科學認定、分級管理”的原則。

(四)本制度所稱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是指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行業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交通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行政管理權限范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二、職責分工

(五)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積極主動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六)各區、縣(市)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和城區各交通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上報的各類隱患的梳理和審核工作,確定本級掛牌督辦治理隱患,并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和上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申報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本轄區內交通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查工作。

各區、縣(市)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在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申報掛牌督辦隱患治理的同時,還應向上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申報備案。

(七)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各交通行業管理機構上報的各類隱患的梳理和審核工作,確定本級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向屬地政府相關部門和市交通主管部門申報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本轄區內各交通行業管理機構較大隱患和掛牌督辦隱患治理的指導、協調和督查工作。

(八)各市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杭州城區各基層交通行業管理機構上報的各類隱患的梳理和審核工作,確定本級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向市交通主管部門申報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城區各基層交通行業管理機構較大隱患和掛牌督辦隱患治理的指導、協調和督查工作,對各區、縣(市)交通行業管理機構上報的重大隱患治理給予指導、幫助。

(九)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各市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上報的各類重大隱患的梳理和審核工作,確定本級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上報申請市政府、省政府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本級以上掛牌督辦隱患治理的協調和督查工作。

三、隱患排查

(十)安全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十一)安全隱患按危險程度和整改難度可分為三級:

一般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較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生產經營單位自身能夠完成整改的,但需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隱患lt;BR>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很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需經過較長時間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十二)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隱患排查的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層層落實責任,按規定進行定期與不定期地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班組每周至少開展一次排查,車間每半個月至少開展一次排查,企業(單位)每月至少開展一次排查。

(十三)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各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應每月對本轄區、本行業內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一次安全隱患抽查,對存在的較大隱患和重大隱患應每半月至少組織一次督查。

(十四)市交通主管部門應對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各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開展檢查或督查。

四、隱患治理

(十五)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隱患治理的主體,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立即組織治理。一般隱患應立整立改,及時消除隱患;較大隱患應成立專項治理小組,限期治理;重大隱患應制定整治方案,實施分級掛牌督辦治理。

(十六)重大隱患治理原則上實施三級掛牌督辦治理,即采取“各基層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各市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市交通主管部門”三級掛牌督辦治理。

(十七)存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向當地交通行業管理機構申報掛牌督辦治理,成立以生產經營單位第一責任人為組長的重大隱患治理小組,組織專家組評估,制訂整改方案。整治方案主要內容:

1、治理期限和目標;

2、治理措施;

3、責任部門、責任人員以及經費和物資保障;

4、應急救援預案。

(十八)對已明確的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當地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和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整治方案,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并負責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完成隱患治理。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主要內容:

1、安全隱患的基本情況;

2、可能影響的范圍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3、治理要求和治理期限;

4、治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5、治理督辦單位和責任人。

(十九)生產經營單位一般隱患治理時間須立整立改,原則上不超過7天;較大隱患治理時間根據專項治理小組意見來確定;重大隱患治理時間根據專家組意見來確定。

五、隱患報告

(二十)生產經營單位應按規定每月向當地交通行業管理機構上報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交通工程建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每月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上報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同時報市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

一旦發現重大隱患,應及時報告當地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報告內容包括:隱患現狀及產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隱患治理方案等。

上報內容應經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報當地交通行業管理機構。

(二十一)各區、縣(市)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和城區各交通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匯總本轄區內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每月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上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和市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

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市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匯總本轄區、本行業內生產經營單位每月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上報市交通主管部門。

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匯總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各市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及時公布。

六、隱患銷號

(二十二)重大隱患的治理實行分級掛牌、分級督辦、分級驗收、分級銷號的辦法。掛牌督辦單位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對掛牌督辦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予以銷號。

(二十三)生產經營單位在完成掛牌督辦重大隱患治理后,應組織本單位技術人員、專家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隱患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及時向掛牌督辦單位提交申請驗收報告。申請驗收報告應附整治方案、評估意見、初驗意見等。

(二十四)掛牌督辦單位應在收到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10日內組織相關部門技術人員或專家進行驗收,驗收后應以書面形式告知驗收結果,對驗收不合格的,應再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組織整改,直至驗收合格為止,方予以銷號。

(二十五)生產經營單位、各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和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安全隱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和途徑,方便群眾舉報,接受廣大職工和社會群眾的監督。

重大隱患可逐級舉報,也可越級舉報。對舉報人身份信息應嚴格保密。

(二十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實行分級公示。較大隱患應在生產經營單位醒目位置公示,每月不少于一次;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在掛牌督辦單位范圍內予以及時公示,并接受群眾監督。

七、工作紀律

(二十七)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二十八)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二十九)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三十)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行業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八、附則

(三十一)本制度所涉管理內容如法律、法規和規章已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十二)市交通主管部門所屬非行業管理單位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參照本制度執行。

(三十三)本制度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道路運輸條例》、《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提高對“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重要性的認識,根據中省市《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要求,結合我市道路運輸行業管理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市運管處、區市縣運管所要按《廣安市運管系統安全檢查制度》開展好安全隱患排查,切實加強對道路客貨運輸企業、客運站、維修企業、駕駛培訓學校等重點部位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標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第三條市運管處對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下發《廣安市運管系統源頭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并列表(含隱患內容、整改責任人、整改督辦人、整改時限)下發責任運管所,由運管所責成隱患單位提出整改計劃、整改方案,分別報送當地運管所、市運管處,同時抄送當地交通局。并由責任運管所按照市運管處下達的整治任務,在職責范圍內有計劃地督促隱患單位對隱患整治項目進行整改,確保整治任務的完成。并將驗收結果報市運管處和當地交通局。各區市縣運管所對排查出的各類安全隱患也要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并列表(含隱患內容、整改責任人、整改督辦人、整改時限)下發隱患企業,同時抄送市運管處和當地交通局,安排責任人督促整改,整改完成后進行驗收,同時記錄在案。

第四條隱患整治項目完成后,負責督促整治的運管所要及時進行初步驗收,向市運管處提交驗收申請,由市運管處組織人員負責進行評價驗收。凡整治不符合整改要求的隱患單位,將限期重新進行整改,并在重新整改期限內按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條本制度由廣安市運管處負責修訂和解釋,從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正式實施。

篇3:煤氣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規定

1、目的為進一步落實各級煤氣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煤氣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各級、各類事故隱患,切實預防不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我廠實際,特制定本制度。2、安全生產檢查煤氣安全生產檢查遵循“分級管理、專業負責”的原則,分為經常性檢查、專業檢查、定期檢查和綜合性檢查四類。2.1經常性檢查特指崗位檢查,具體規定如下:2.1.1各崗位員工在班組長或主操的帶領下實施一班三次(班前、班中、班后)崗位檢查,檢查的重點是煤氣膨脹節、插板閥、泄爆閥膜板、煤氣管道脫水器、放散閥等設備設施以及管轄區域內煤氣(CO)含量、安全狀況、作業人員違章違規現象的及時糾正等,煤氣泄漏檢測手段主要以報警器檢測、目視查看,觀察風向標識等具體形式。2.2專業檢查特指各職能科室專業組開展的專項檢查2.2.1煤氣設備、設施、建、構筑物、特種設備、電氣等由設備科各專業組進行檢查,每月一次。2.2.2煤氣各類工藝參數的執行由工藝科專業組進行檢查,每月一次。2.2.3煤氣安全防護、救護器材、消防器材、應急管理由安全環??七M行檢查,每月一次。2.3煤氣安全定期檢查2.3.1各煤氣班組必須每天進行一次煤氣安全檢查,責任人:班組長。2.3.2作業區的煤氣安全檢查每周一次,責任人:單位主管。2.3.3安環科分區域煤氣安全檢查每周一次,責任人:安全環??崎L。2.4綜合性檢查煤氣綜合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由廠副職以上領導帶隊,各職能科室專業組參加,進行思想、制度、管理、隱患等全面檢查,每月一次。3、煤氣事故隱患級別及整改責任劃分3.1一般事故隱患,指作業現場存在的,在作業區范圍內能夠按期整改的隱患,由作業區、單位主管負責落實整改,本單位安全員監督。3.2較大事故隱患指作業區、單位無能力需分廠協調,在一定期限內能夠整改的隱患,由分廠組織落實整改,安全環??票O督。3.3重大事故隱患指分廠無能力解決,需分廠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方案協助解決的隱患,由隱患所在專業管理組逐級遞交隱患報告,督促落實,分廠安環部與分廠安全環??票O督。3.4特大事故隱患由分廠召集有關部門、專家研究制定方案,列入安全管理體系方案,由分廠組織實施,分廠配合整改,分廠安委會監督。4、煤氣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上報及處理程序4.1一般事故隱患現場解決,當班班組長、安全員將整改情況上報作業區負責人。4.2較大事故隱患由作業區負責人、安全員或現場檢查人員逐級上報分廠安全環???、職能管理部門(專業組)。4.3重大、特大事故隱患,當班班組長妥善安排作業人員暫?;虺冯x隱患現場,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并派專人加強現場警戒和安全監護。4.4對上級職能部門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后,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后,相關單位、部門(專業組)在規定期限內反饋整改情況到安全環???安全環??茝筒轵炇蘸?反饋整改情況到上級職能部門。4.5分廠設立隱患舉報獎勵制度,所有員工均可對煤氣作業現場存在的較大以上事故隱患向安全環??茍蟾?經確認后視情對舉報者適當獎勵。5事故隱患整改方案、措施的制定5.1涉及單個專業、部門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方案、技術措施由具體負責的專業管理組制定,單位提出安全方案,安全環??茖徍?總體必須體現“安全第一”的原則。5.2涉及多個部門或專業的安全生產隱患,由生產控制中心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專業共同協商,落實整改方案及預防控制措施,各部門、專業按會議決定分工,具體落實整改。5.3事故隱患整改方案包括下列內容:治理期限和目標,具體措施,技術方案、安全方案、機構和人員,實施、配合單位,隱患未完全消除期間的告知、應急預案等。6、建立煤氣事故隱患檔案6.1煤氣安全生產檢查必須有臺帳記錄,班組檢查記錄在設備點檢表、班組安全活動臺帳上。6.2作業區煤氣安全生產檢查記錄在作業區安全檢查記錄臺帳及轉爐綜合點檢表上。6.3較大或重大事故隱患分廠、專業組建立臺賬,分類管理,并將整改、驗收結果存檔。6.4安全環??泼吭聦⒎謴S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情況統計上報分廠安環部及分廠煤氣防護站。6.5各類煤氣安全生產隱患檢查記錄必須包含以下內容:隱患內容、整改措施、時限、責任人、整改驗收情況。7、責任追究7.1各單位(部門、專業組)必須按照煤氣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的內容、頻次、整改等要求,對本單位職責管理范圍內的事故隱患認真排查,及時落實整改。7.2對煤氣事故隱患整改不力,不按規定的期限、要求進行整改,推諉扯皮,考核相關責任人;造成事故的,加重處罰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