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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政四項監督制度的宣傳方案

          為深入貫徹*中央辦公廳《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組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四項監督制度”),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為建設“開明開放、創業創新、興綠興游、和諧和美”新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宣傳目標

          通過廣泛宣傳,使全縣廣大干部群眾深刻領會貫徹落實四項監督制度的精神實質和重大意義,增強貫徹落實四項監督制度的責任感和緊迫感。讓領導干部熟悉四項監督制度,組工干部精通四項監督制度、黨員群眾知曉四項監督制度。不斷提高領導科學發展、促進和諧建設的能力,著力構建有利于科學發展的選人用人機制,實現“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目標,為建設“開明開放,創業創新、興綠興游、和諧和美”新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二、組織領導

          成立縣四項監督制度宣傳工作領導小組,指導并組織全縣四項監督制度宣傳工作,組成人員如下:

          (省略)

          各鄉(鎮)、各部門單位也要相應成立《四項監督制度》宣傳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鄉(鎮),本部門單位的《四項監督制度》宣傳工作。

          三、工作措施

          1、充分利用黨建網、政務網、縣有線電視臺、《陽嶺風》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公開《四項監督制度》全文和我縣貫徹實施《四項監督制度》的主要做法及成效。上述相關媒體單位要在5月15日前將《四項監督制度》全文發布。

          2、組織全縣干部職工進行《四項監督制度》自我測試??荚嚂r間定于5月19日―22日進行,參考人員為全縣在職干部職工,各行政村黨支部書記、村主任。測試由各鄉(鎮)、部門單位自行組織,考試試題(附后),試卷由各鄉(鎮)、部門單位自行印制,測試完后由各單位將試卷于5月25日前上交至縣委組織部干部科,考試結果將進行全縣通報。

          3、縣委組織部將《四項監督制度》主要精神陸續編成“手機短信”,在5月至12月每月發送一至兩條短信給基層黨員群眾,讓廣大群眾了解知曉。

          4、由縣委宣傳部牽頭,在縣城陽嶺大道、章源大道各懸掛四條橫幅標語,在縣城主干道醒目地段樹立一塊貫徹《四項監督制度》宣傳牌;各鄉(鎮)要在繁華街道懸掛一至兩條橫幅標語;各部門單位要在單位門口或辦公場所張貼標語。宣傳橫幅、標語(附后)要求在5月20日前懸掛張貼到位,縣四項監督制度宣傳工作領導小組將進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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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舉行全縣“四項監督制度大家談”尋計問策活動?;顒右?ldquo;貫徹落實四項監督制度,努力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為主題,從健全完善選人用人機制、創新初始提名方式、改進推薦考察方法、加強干部管理監督、實行競爭性選拔任用干部等方面選出一個主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建議,形成文稿材料?;顒釉O一等獎1名、二等獎2名、三等獎3名、優秀獎6名,組織獎若干名。各鄉(鎮)、部門單位要積極組織人員撰稿,每個單位至少推薦上報兩篇優秀文稿,在6月25日前上交到縣委宣傳部辦公室。

          6、舉辦全縣“四項監督制度”知識競賽。原則上由基層黨委組成代表隊,由經貿系統黨委、林業系統黨委、公安局黨委、直屬工委系統、十六個鄉鎮黨委等二十個代表隊參賽。知識競賽分為預賽和決賽,實行淘汰制,預賽后取前六名進入決賽,擬設一等獎1名、二等獎2名、三等獎3名、組織獎若干名。各基層黨委要認真組織,選派優秀人員參賽,每個代表隊由3人組成,請各基層黨委于5月25日前上報參賽人員名單到縣委宣傳部辦公室,具體參賽時間和事項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各鄉(鎮)、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把宣傳《四項監督制度》列為當前一項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要指明一名副職具體抓,確保宣傳工作落實到位;對宣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問題,要及時咨詢縣委組織部或縣委宣傳部。對宣傳工作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具體操作問題,由縣委組織部或縣委宣傳部提出具體答復意見和解釋;對反應遲緩、應對不力、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縣委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篇2:四項監督制度匯編

        第一項監督制度

          制度實行內容

          一、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證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嚴肅處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堅持黨委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嚴格要求、違規必究的原則。

          第三條 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

          第四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干部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一)違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規定,個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

          (二)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規定召開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的;

          (四)個人決定干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的;

          (五)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的;

          (六)違反規定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職級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強令組織人事部門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撓、制止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選人用人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

          (八)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

          (十)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在發生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群體性事件及其他緊急情況下,經上一級黨組織批準的用人行為,不列入責任追究范圍,但事后應當履行有關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五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基本條件、任職資格、方式、程序和范圍進行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的;

          (二)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等情況的;

          (三)不按照規定征求紀檢監察機關對擬任人選的意見,或者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建議的;

          (四)不按照規定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

          (五)對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問題不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核實后不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

          (六)對本地區本部門領導成員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行為不提出反對意見的;

          (七)不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不力,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八)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第六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更改、偽造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結果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范圍進行考察的;

          (三)對反映考察對象問題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不進行調查核實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四)隱瞞、歪曲、泄露考察情況的;

          (五)接受考察對象或者考察對象請托人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或者支付憑證等財物,參加考察對象或者考察對象請托人安排的消費活動,以及接受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認真審核干部檔案,導致干部信息不準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按照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第七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的責任:

          (一)不如實向組織人事部門回復掌握的有關擬任人選遵守黨紀政紀情況的;

          (二)不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

          (三)對發現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不進行調查處理的;

          (四)對反映擬任人選問題的性質嚴重、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核實的。

          第八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的責任:

          (一)在個別談話推薦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營私舞弊,收受或者給予他人財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費活動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違反規定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的;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或者選舉中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六)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有關情況的;

          (七)故意向干部選拔任用問題調查部門提供虛假信息或者不實材料的;

          (八)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第九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民意調查中,本地區本部門群眾滿意度明顯偏低、選人用人方面問題突出、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的責任。

          第十條 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或者群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組織處理。組織處理的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的情況,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所列情形,已列為考察對象或者提拔人選的,應當首先將其排除出考察對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資格,再按照本條前款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 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建議有關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第十三條 組織人事部門對工作中發現、群眾舉報或者新聞媒體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必須進行調查處理,也可會同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領導干部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其中,對本級黨委(黨組)管理的下一級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過程,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直接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問題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受理并作出處理。

          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十六條 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綜合考慮其一貫表現、資歷、特長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并同時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后擬重新任用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得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十七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如實記錄選拔任用干部過程中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情況,為實施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提供依據。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項監督制度

          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進一步規范干部選拔任用行為,防止和糾正用人上不正之風,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本級黨委管理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報告工作,并負責審核下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

          第三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要求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

          (一)在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的;

          (二)越級提拔干部的;

          (三)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不經民主推薦,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的;

          (四)市、縣、鄉黨政正職在同一崗位任期不到3年進行調整的;

          (五)其他應當事先報批的事項。

          本條第(四)項需要報經更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復同意。

          報告內容包括提拔調整干部的原由,擬提拔調整對象個人情況、任用意向,職數配備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四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領導班子換屆外,一批集中調整干部數量較大的(具體數量界限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實際確定);

          (三)領導干部的近親屬在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系統)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干部所在地區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的;

          (四)領導干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的;

          (五)領導干部因被問責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的;

          (六)超過任職年齡或者規定任期需要繼續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本條第(三)項所稱領導干部的近親屬,是指與領導干部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

          征求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事前函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隨函附報擬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條 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審核報告事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未經答復,不得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相關任用事項。黨委(黨組)會議討論研究有關干部任用時,本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如實報告征求意見的情況。

          第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作出的干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并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項監督制度

          三、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監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并在一定范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民主評議(以下簡稱“一報告兩評議”)。

          第三條 “一報告兩評議”一般安排在當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擴大)會上進行,可以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總結或者年度考核結合進行。下列人員參加民主評議:

          (一)全委會成員;

          (二)本級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

          (三)本級紀委常委會成員;

          (四)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及本級黨委、政府派出機構的主要領導成員;

          (五)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

          (六)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四條 黨委負責人代表常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專題報告可作為單獨的報告,也可作為常委會工作報告的一個專項內容。報告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選拔任用干部的總體情況;

          (二)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

          (三)創新選人用人措施和辦法,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和監督機制的情況;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情況(包括上年度評議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五條 參加評議人員采取無記名方式填寫《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表》和《新選拔任用干部民主評議表》。新選拔任用干部民主評議的對象包括近一年內選拔任用的下列人員:

          (一)下一級黨委、政府正職領導干部;

          (二)本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干部;

          (三)由本級黨委管理的其他正職領導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級提拔)的由本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

          (五)其他提拔擔任重要崗位領導職務的干部(具體評議對象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集中換屆時,可以只對本級黨委新提拔的正職領導干部進行評議。

          第六條 “一報告兩評議”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會同本級黨委組織實施。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提前將開展“一報告兩評議”的具體安排報告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民主評議表的收集、統計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負責,本級黨委組織部門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或者巡視組本年度已經對該地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過檢查和民主評議的,經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同意,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

          第七條 “一報告兩評議”結束后,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及時反饋民主評議結果。黨委常委會應當對民主評議結果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適當方式向全委會成員通報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結果和相關整改措施。

          第八條 根據民主評議結果,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民主評議滿意度高、工作成績突出的,要予以表揚;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后,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督促進行整改。

          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意見集中的干部,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對其選拔任用情況作出說明,并進行相應的教育和處理。

          第九條 開展“一報告兩評議”應當嚴格遵守紀律。不準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不準干擾參加評議人員表達真實看法,不準更改、偽造民主評議結果,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民主評議。

          第十條 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黨委(黨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總結或者年度考核開展“一報告兩評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項監督制度

          四、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書記(以下簡稱市縣黨委書記)認真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提高選人用人質量,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是指市縣黨委書記因提拔使用、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時,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其任職期間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條 對因擬提拔使用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檢查,一般結合干部考察進行,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派出的干部考察組負責實施。

          第四條 對因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檢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干部監督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任職期間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

          (二)任職期間市縣黨委選拔任用的干部的情況;

          (三)任職期間本地區用人風氣的情況;

          (四)任職期間遵守組織人事紀律的情況特別是離任前有無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的情況;

          (五)任職期間加強干部監督管理工作的情況;

          (六)其他應當檢查的情況。

          第六條 離任檢查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報告任職期間第五條所列情況;

          (二)在一定范圍內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情況和市縣黨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進行民主評議;

          (三)通過個別訪談、召開座談會、受理舉報等方式聽取干部群眾意見;

          (四)查閱干部任免相關材料;

          (五)向下達檢查任務的黨委組織部門報告檢查情況;

          (六)向被檢查的市縣黨委書記反饋檢查結果。

          市縣黨委集中換屆時,對擬提拔使用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離任檢查,除本條第(一)、(二)項外,其他程序可以結合考察工作適當簡化。

          第七條 對擬提拔使用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民主評議,參加人員范圍與考察時的參加民主測評人員范圍一致。

          對因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民主評議,一般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全委會成員;

          (二)本級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

          (三)本級紀委常委會成員;

          (四)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五)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八條 檢查結果作為評價、使用市縣黨委書記的重要依據。對民主評議中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總體評價“滿意”、“基本滿意”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風氣總體評價“好”、“較好”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員,經組織考核認定,要采取相應的組織處理措施,其中擬提拔使用的,應當取消其資格。

          擬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應當反映檢查情況和民主評議結果。

          第九條 檢查發現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問題的,以及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要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屬實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對于擬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資格,再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

          對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評議中滿意度明顯偏低的干部,市縣黨委書記應當就其任用情況作出說明??疾旖M或者檢查組應當對其任用過程進行調查了解。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黨政機關直屬單位黨組(黨委)書記的離任檢查,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鎮黨員干部學習教育監督制度

          (一)、黨員學習活動制度

          參加對象為全體黨員鄉村干部、入黨積極分子。學習活動內容:組織學習黨規黨章、黨的知識和上級黨委布置的學習內容,貫徹落實鎮黨委安排的工作。

          (二)、政治業務學習制度

          1、鎮黨委學習。每月一次,參加對象為黨委成員和全鎮中層干部。學習內容、時間及組織工作由黨委書記安排。

          2、黨員干部學習。堅持集中學習為主,根據需要由鄉黨委副書記安排。

          3、每年年初由鎮黨委制定學習計劃,其形式以授課、講座為主,集中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每位干部職工要端正學習態度,增強學習的自覺性,刻苦鉆研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以致用。學習中要認真聽講,做好筆記,積極交流。

        黨政四項監督制度的宣傳方案】鏈接地址:http://www.jenniferpennacchio.com/html/202204/794127.html,由制度大全網提供,版權歸原作者,分享或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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