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安全生產百日治理專項行動方案
各鎮、相關處室、各入區企業、委屬各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安委會第四季度擴大會議精神,按照省長陳政高及代市長王陽的講話要求,確?!皟晒潯薄皟蓵逼陂g的安全,根據市安委會《關于開展“安全生產百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文件,自元旦開始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安全生產百日治理”專項行動?,F結合開發區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方案如下。
一、專項行動范圍及重點
此次“安全生產百日治理”專項行動的范圍是開發區內所有相關生產經營單位,重點檢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化工、職業危害、冶金機械等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專項行動時間安排
此次專項行動,從20**年1月10日開始到20**年4月10日結束,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20**年1月10日至1月16日):為“安全生產百日治理”專項行動組織發動和制定實施方案階段。要求兩鎮結合各自安全實際情況,針對所屬區域內企業特點,制定“治理”方案。
第二階段(20**年1月17至3月15日):為企業自檢自查和“兩鎮”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企業進行督導檢查階段。期間,達道灣開發區“安全生產百日治理”行動工作領導小組將聯合相關部門專家對園區企業進行檢查,同時對“兩鎮”工作進行檢驗督導,并聯合抽檢。
第三階段(20**年3月16日至4月10日):為“安全生產百日治理”專項行動總結和上報材料階段。
三、成立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
為確保此次“安全生產百日治理”專項行動的有序開展,經開發區安委會會議討論決定,成立達道灣開發區20**年“安全生產百日治理”行動領導小組。
1.小組成員
由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開發區安委會主任單德峰任組長,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曹洪良、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葛新任副組長。
小組成員為:達道灣鎮鎮長金太福、寧遠鎮鎮長張偉、達道灣開發區管委會安監處處長耿偉、達道灣開發區管委會建設處處長徐慶革、達道灣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任成、達道灣鎮安監辦主任王家利、寧遠鎮安監辦主任趙世靜。
“安全生產百日治理”行動臨時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在達道灣管委會安監處,辦公室成員負責行動的具體工作。
2.專項行動分工
達道灣開發區安委會:負責“治理”行動總體工作。
達道灣鎮安監辦:負責達道灣鎮在地企業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寧遠鎮安監辦:負責寧遠鎮在地企業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開發區管委會安監處:負責達道灣開發區內駐區投產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指導工作。
達道灣開發區建設處:負責達道灣開發區內駐區在建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指導工作。
達道灣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負責達道灣開發區內租賃廠房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指導工作。
“治理”行動期間(20**年1月10日至20**年4月10日),要求“兩鎮”及安委會各相關成員單位每周一以工作簡報的形式將上周安全工作情況報送至達道灣開發區安監處,另外“兩鎮”要建立24小時值班值宿制度。
四、專項行動具體工作要求
1、重點行業企業
對存在煙花爆竹、煤氣發生爐、危險化學品等易導致群死群傷現象發生物品的生產及經營企業,要著重進行監管治理。根據市安監局工作要求,在“治理”行動期間,要對煙花爆竹銷售點進行全面隱患排查,杜絕攤位連片銷售、打擊非法經營,同時派駐市場監管人員,對其進行時時監管,確保達到安全要求;對區內使用煤氣發生爐的企業,要有針對性的進行檢查和治理,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若發現隱患,在隱患排除前禁止任何作業行為,特別在放散、檢修過程中要尤其加強重視,防止類似“三軋”事故發生;對存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及經銷商,要嚴格監管,對?;返拇娣?、生產、銷售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都要逐層把關,對未能立即排除隱患的企業,要求立即停產整頓,直至驗收合格后方可投產。
2、在建企業
對尚未停工的在建一般企業工地,除對日常安全監管工作落實到位之外,要著重對施工工地的建筑工人居住地點進行監管,特別要禁止居住房屋內依靠明火進行取暖,防止煤氣中毒。對在建的大型企業,要求必須履行安全生產“三同時”,否則將責令其立即停工,待辦理后方可繼續建設。
3、其他投產企業
一般性投產企業,要強化日常安全監管,對存在危險隱患的環節要逐一排查,及時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允許進行任何生產操作,對企業內存在的危險源要做到專人監管,層層落實,責任到人,保證企業生產安全。
4、處罰措施
本次“安全生產百日治理”行動本著從嚴執法、從重處理的原則進行監管。對安全監管未達標、存在職業危害或在“治理”行動中發生安全事故的企業和在建項目,由開發區向市安委會直接上報至市安監局,責令其立即停產,同時從新開展全員安全培訓、安全“三同時”建設及“安全標準化”建設,直至核準后方可重新開工。
5、其他
達道灣、寧遠“兩鎮“要在1月16日17點前將在地企業檢查名單及具體檢查實施方案,3月21日前將本地區“安全生產百日治理”專項行動總結,以書面形式報送上報至達道灣開發區管委會安監處(212室)。
采編:www.jenniferpennacchio.com.com篇2: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總則
(一)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進一步落實全市交通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市交通行業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安全生產事故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全市交通行業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行業管理機構實施監管督查。
(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須堅持“政府領導、屬地管理、行業監管、企業為主”和“實事求是、科學認定、分級管理”的原則。
(四)本制度所稱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是指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行業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交通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行政管理權限范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二、職責分工
(五)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積極主動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六)各區、縣(市)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和城區各交通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上報的各類隱患的梳理和審核工作,確定本級掛牌督辦治理隱患,并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和上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申報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本轄區內交通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查工作。
各區、縣(市)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在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申報掛牌督辦隱患治理的同時,還應向上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申報備案。
(七)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各交通行業管理機構上報的各類隱患的梳理和審核工作,確定本級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向屬地政府相關部門和市交通主管部門申報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本轄區內各交通行業管理機構較大隱患和掛牌督辦隱患治理的指導、協調和督查工作。
(八)各市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杭州城區各基層交通行業管理機構上報的各類隱患的梳理和審核工作,確定本級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向市交通主管部門申報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城區各基層交通行業管理機構較大隱患和掛牌督辦隱患治理的指導、協調和督查工作,對各區、縣(市)交通行業管理機構上報的重大隱患治理給予指導、幫助。
(九)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各市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上報的各類重大隱患的梳理和審核工作,確定本級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上報申請市政府、省政府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本級以上掛牌督辦隱患治理的協調和督查工作。
三、隱患排查
(十)安全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十一)安全隱患按危險程度和整改難度可分為三級:
一般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較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生產經營單位自身能夠完成整改的,但需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隱患lt;BR>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很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需經過較長時間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十二)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隱患排查的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層層落實責任,按規定進行定期與不定期地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班組每周至少開展一次排查,車間每半個月至少開展一次排查,企業(單位)每月至少開展一次排查。
(十三)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各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應每月對本轄區、本行業內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一次安全隱患抽查,對存在的較大隱患和重大隱患應每半月至少組織一次督查。
(十四)市交通主管部門應對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各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開展檢查或督查。
四、隱患治理
(十五)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隱患治理的主體,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立即組織治理。一般隱患應立整立改,及時消除隱患;較大隱患應成立專項治理小組,限期治理;重大隱患應制定整治方案,實施分級掛牌督辦治理。
(十六)重大隱患治理原則上實施三級掛牌督辦治理,即采取“各基層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各市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市交通主管部門”三級掛牌督辦治理。
(十七)存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向當地交通行業管理機構申報掛牌督辦治理,成立以生產經營單位第一責任人為組長的重大隱患治理小組,組織專家組評估,制訂整改方案。整治方案主要內容:
1、治理期限和目標;
2、治理措施;
3、責任部門、責任人員以及經費和物資保障;
4、應急救援預案。
(十八)對已明確的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當地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和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整治方案,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并負責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完成隱患治理。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主要內容:
1、安全隱患的基本情況;
2、可能影響的范圍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3、治理要求和治理期限;
4、治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5、治理督辦單位和責任人。
(十九)生產經營單位一般隱患治理時間須立整立改,原則上不超過7天;較大隱患治理時間根據專項治理小組意見來確定;重大隱患治理時間根據專家組意見來確定。
五、隱患報告
(二十)生產經營單位應按規定每月向當地交通行業管理機構上報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交通工程建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每月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上報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同時報市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
一旦發現重大隱患,應及時報告當地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報告內容包括:隱患現狀及產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隱患治理方案等。
上報內容應經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報當地交通行業管理機構。
(二十一)各區、縣(市)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和城區各交通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匯總本轄區內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每月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上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和市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
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市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匯總本轄區、本行業內生產經營單位每月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上報市交通主管部門。
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匯總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各市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及時公布。
六、隱患銷號
(二十二)重大隱患的治理實行分級掛牌、分級督辦、分級驗收、分級銷號的辦法。掛牌督辦單位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對掛牌督辦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予以銷號。
(二十三)生產經營單位在完成掛牌督辦重大隱患治理后,應組織本單位技術人員、專家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隱患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及時向掛牌督辦單位提交申請驗收報告。申請驗收報告應附整治方案、評估意見、初驗意見等。
(二十四)掛牌督辦單位應在收到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10日內組織相關部門技術人員或專家進行驗收,驗收后應以書面形式告知驗收結果,對驗收不合格的,應再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組織整改,直至驗收合格為止,方予以銷號。
(二十五)生產經營單位、各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和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安全隱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和途徑,方便群眾舉報,接受廣大職工和社會群眾的監督。
重大隱患可逐級舉報,也可越級舉報。對舉報人身份信息應嚴格保密。
(二十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實行分級公示。較大隱患應在生產經營單位醒目位置公示,每月不少于一次;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在掛牌督辦單位范圍內予以及時公示,并接受群眾監督。
七、工作紀律
(二十七)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二十八)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二十九)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三十)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行業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八、附則
(三十一)本制度所涉管理內容如法律、法規和規章已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十二)市交通主管部門所屬非行業管理單位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參照本制度執行。
(三十三)本制度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道路運輸條例》、《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提高對“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重要性的認識,根據中省市《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要求,結合我市道路運輸行業管理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市運管處、區市縣運管所要按《廣安市運管系統安全檢查制度》開展好安全隱患排查,切實加強對道路客貨運輸企業、客運站、維修企業、駕駛培訓學校等重點部位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標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第三條市運管處對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下發《廣安市運管系統源頭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并列表(含隱患內容、整改責任人、整改督辦人、整改時限)下發責任運管所,由運管所責成隱患單位提出整改計劃、整改方案,分別報送當地運管所、市運管處,同時抄送當地交通局。并由責任運管所按照市運管處下達的整治任務,在職責范圍內有計劃地督促隱患單位對隱患整治項目進行整改,確保整治任務的完成。并將驗收結果報市運管處和當地交通局。各區市縣運管所對排查出的各類安全隱患也要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并列表(含隱患內容、整改責任人、整改督辦人、整改時限)下發隱患企業,同時抄送市運管處和當地交通局,安排責任人督促整改,整改完成后進行驗收,同時記錄在案。
第四條隱患整治項目完成后,負責督促整治的運管所要及時進行初步驗收,向市運管處提交驗收申請,由市運管處組織人員負責進行評價驗收。凡整治不符合整改要求的隱患單位,將限期重新進行整改,并在重新整改期限內按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條本制度由廣安市運管處負責修訂和解釋,從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正式實施。
篇3:加油站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在施工生產過程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產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或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在施工生產過程中都難以排除的隱患。
三、發現一般事故隱患,油站應立即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認真加以落實。同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治理臺帳,按月上報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月報表。對短時間內難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隱患,應采取防范、監控措施,確保過渡期內的安全。
四、油站確定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應及時填寫重大事故隱患快報表,上報上級區域及分局安全監督管理部,并對重大事故隱患組織評估。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1.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隱患的治理方案。
五、經排查確定的重大事故隱患,由油站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六、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七、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及時向油站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施工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分局安全部門報告。
八、因治理隱患而停工的施工部位,在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應向安全管理部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有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作業。
九、油站應建立并落實從第一責任人到各級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十、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使用資金制度,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顚S?。
十一、油站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要定期組織核算員、油站主管和加油員排查本油站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十二、油站每季、每年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形成季度、年度統計分析報告,統計分析表由油站負責人簽字。
十三、油站所屬員工應積極支持配合,安全環保部和有關部門的對事故隱患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
十四、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十五、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每月25日組織對油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檢查;加強對重點施工部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六、重大事故隱患的管理納入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范圍,并把落實情況作為年季月的重要考核指標。對重大事故隱患不上報或隱瞞不報,不采取措施積極整改的責任人,將進行制度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