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方案
危險化學品行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在國民經濟發展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國家和人民對此也寄予厚望。危險化學品對于工業、農業、國防和人民生活的重要性越來越大,不可須臾離開。
從全局看,目前,我國危險化學品行業的風險還在容許的范圍之內,尚沒有出現不可接受的損害風險。但這不等于說,我國危險化學品行業所面臨的化工過程或工藝的危險性,主要來自參與該過程的物質危險性,而過程中的物質處于動態,這往往比處于靜態時的危險性要大。此外,化工過程的危險性還有過程本身的危險性,條件的危險性、設備的危險性等。物質危險性屬第一類危險源,決定著事故后果的嚴重性,化工工藝過程及環境、設備、操作者的不安全因素屬第二類危險源,決定著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一)第一類危險源――危險物質的管理
讓每個職工了解物料的相關知識,任何化學物質都具有一定的特點和特性。如酸類、堿類,有腐蝕性,除能給裝置的設備造成腐蝕外,還能給接觸的人員造成化學灼傷。有的酸還有氧化的特性,如硫酸、硝酸。又如易燃液體,它們的通性是易燃易爆,它們的另一個通性是具有一定的毒性,有的毒性較大。另外,處于化工過程中的物質會不斷受到熱的、機械的(如攪拌)、化學的(參與化學反應)多種作用,而且是在不斷的變化中。而有潛在危險性的物質耐受(外界給予的能量,超過其參與化學反應的最低能量,也導致激活)能力是有限的,超過某極限值就會發生事故。因此了解參與化工生產過程的原料的物化性質是極其必要,只有掌握它們的通性及特性才能在實際生產中做好安全預防措施,否則就會發生意想不到的后果。
(二)第二類危險源――工藝過程的安全管理
1、氧化過程中的安全措施
氧化過程中如以空氣或氧氣作氧化劑時,反應物料的配比應嚴格控制在爆炸范圍以外??諝膺M入反應釜之前,要有凈化裝置,消除空氣中的灰塵、水分、油污以及使催化劑作用降低或能引起中毒的雜質,以保持催化劑活性,減少火災、爆炸的可能。
在氧化過程中,對于放熱反應,應及時將熱量移出,適當控制氧化溫度、流量,防止超溫、超壓,使混合氣體始終處于爆炸范圍之外。
為防止接觸器在萬一發生爆炸或著火時危及人員和設備的安全,在反應器前和管道中應安裝防火器。以防止火焰蔓延或回火,使火災不至于珠連其他系統。
為防止接觸器發生爆炸,接觸器應有泄壓裝置防爆膜、防爆片,并盡可能采用自動控制進行調節以及報警聯鎖裝置。
設備系統中還應考慮設有氮氣、蒸汽滅火裝置等。
2、硝化過程的危險及防范
硝化是一個放熱反應,所以硝化過程需要在降溫條件下進行。在硝化反應中若稍有疏忽,中途攪拌停止、冷??,并有多硝基物生成,有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對于上述問題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防范。
硝化劑具有一定的氧化性,常用的硝化劑有濃硝酸、硝酸、濃硫酸、發煙硫酸[fs:page]、混合酸都具有較強的氧化性、吸水性和腐蝕性。在使用過程中要避免其與油脂、有機物、特別是不飽和有機化合物接觸,否則會引起燃燒,在制備硝化劑時,不能超溫或進入少量水保證設備不漏,否則可引起燃燒爆炸。
被硝化的物質大多數易燃,如苯、甲苯、氯苯、萘的衍生物等,這些物質不僅易燃,有的還兼有毒性,在使用過程中要注意落實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以致不發生火災、爆炸及中毒事故。
3、氯化過程的管理
該反應過程所用原料大多數為有機易燃物和強氧化劑,如甲烷、乙烷、苯、甲苯、乙醇、液氯等,生產過程中要嚴格控制火源的安全距離,電氣設備以及廠房的防火防爆要求等。
氯化過程常用的氯化劑為液氯或氣態氯,氯氣本身毒性較大屬于?級,高度危害,氯氣的氧化性極強,儲存壓力較高,一旦泄漏危險性較大。通常液氯在使用之前,必須先進入蒸發器進行氣化。在一般情況下不準把儲存氯氣的氣瓶或槽車當貯罐使用,防止被氯化的有機物倒流進入氣瓶或槽車引起爆炸,其中間必須設氯氣緩沖罐。另外氯氣在使用過程中要配備齊全個人防護用品及制定出可靠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預案中的安全措施必須得到落實。
社會在前進、科學在發展,技術也會在不斷更新。但是安全是我們安全工作者永恒的話題,安全評價工作是安全系統工程理論的具體應用,它是理論與實際經驗的具體體現。安全評價這項工作才剛剛起步,隨著安全評價工作更加深入、廣泛的開展,它在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作用和不可估量的經濟潛能將逐步顯露出來,并會被廣大投資者自愿接受以至歡迎。隨著化工行業的不斷發展,新老企業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增長較快,我們希望各個企業能夠把安全管理工作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同時配合安全評價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把安全生產工作做的更好。
制度大全-www.jenniferpennacchio.com.com篇2:危險化學品碼頭安全規定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危險化學品碼頭系指利用碼頭進行石油及其成品等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區域,含躉船、泊位、錨地、棧橋等設施。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碼頭(以下簡稱“碼頭”)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職業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
第三條碼頭設備設施應符合JTJ237《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四條進行裝卸危險化學品作業的躉船,應持有船舶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書,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條躉船的布置、結構、管系和電氣、消防、防污染設備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條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邊處的危險品裝卸管道上,應設便于操作的緊急切斷閥。
第七條碼頭的液化烴裝卸管道應采用裝油臂或金屬軟管,并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第八條碼頭應設消防水系統,消防系統應定期檢查,保證完好。每年系統整體試運不少于兩次,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裝卸碼頭小于5000t級時,應配置30L/s的移動噴霧水炮一只和500L推車式壓力比例混合泡沫裝置一臺。
2.四、五級油庫所屬的油品裝卸碼頭,應配置7.5L/s噴霧水槍兩只和200L推車式壓力比例混合泡沫裝置一臺。
3.停泊5000t級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碼頭應設固定或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其混合液供給速率不小于30l/s。
4.停泊5000t級及其以上船型的河港油碼頭或停泊20000t級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碼頭,應設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其}昆合液供給速率不小于60L/s。并宜設置兩個固定式水一泡沫兩用炮,每個炮噴射速率不宜小于30L/s;當海港油碼頭停泊50000t,級及以上船型時,兩用炮宜采用高架遙控炮。
5.混合液的連續供給時問不小于0.5h,消防水的供給時間不小于2h,當設置水幕時,消防用水應考慮水幕用水量。
6.甲、乙類油品海港碼頭,當停泊35000t,級及以上船型時,宜設置防熱輻射水幕,水幕設置應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7.35000t級及其以上船型的甲、乙類油品海港油碼頭在油船靠舶作業期間,應有消防船或拖消兩用船進行監護。
第九條碼頭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經交通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組織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章管理
第十條直屬企業應成立以分管領導負責,保衛、消防、安全、作業區、運輸等部門參加的碼頭防火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
l。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規定;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督促落實;
3.按規定配備消防力量、消防設施和器材;
4.配備碼頭監督員,對安全防火工作進行監督;在裝卸作業前,應填寫船/岸安全檢查表(見附表),并對各項安全措施進行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實施裝卸作業;
5.制定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預案,主要內容應包括:設備設施概況,重點部位、應急隊伍的組成及職責、應急措施、應急救援流程圖、指揮序列表、通訊方式、應急人員聯絡表等。并每半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
6.每月組織一次全面安全檢查,對查出的隱患應立即整改,暫時無法立即整改的,應制定切實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計劃,督促限期整改;
7.協調解決碼頭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第十一條自覺接受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對碼頭的監督管理,督促生產部門做好日常安全和防火工作,嚴格執行碼頭作業區的動火作業及施工作業等制度。
第十二條加強碼頭消防設備、器材的管理,保持良好狀態,確保消防通道暢通。
第十三條切實重視碼頭防臺防汛工作,汛期應加強檢查、巡邏、值班,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按交通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部10號令)的有關條款對運輸船舶實施管理。
第三章防火防爆
第十五條基本要求
1.碼頭應嚴格執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2.碼頭區岸邊方向根據需要設置安全圍障,劃定作業區域,加強門衛管理,禁止無關人員出入。
3.碼頭應按交通部門的規定懸掛信號旗或信號燈,裝船系統與裝船泵房之間應有可靠的通信聯絡。
4.碼頭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禁令和警語等,電話機旁應設置緊急救援電話號碼告示牌。
5.碼頭上輸油管、門吊、吊機、絞纜機等設施每年應進行一次檢修、保養。
6.碼頭控制室應有輸送危險化學品物料的壓力、流量、溫度等二次顯示儀表和報警系統。
7.碼頭結構應采用不燃性材料,碼頭上應設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檢修通道,并保證通道暢通。
8.裝卸甲、乙類油品的泊位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場所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0m。
9.在裝卸作業時,碼頭及禁火區域內嚴禁煙火,杜絕一切火源。
10.嚴禁船舶靠泊碼頭進行檢修作業,禁止無關船舶??看a頭。
11.應配備固定式可燃氣體測爆儀或便攜式可燃氣體測爆儀。
第十六條電氣設備
1.碼頭電氣設備(包括通信設備)的安裝、使用和檢修,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的規定。
2.封閉式泵房(艙)應采取強制通風措施,通風能力在工作期間不小于10次/h;非工作期間不小于3次/h。
3.躉船、泊位上不得設置臨時電源插座。
4.躉船、泊位應設置可靠的避雷設施。
5.躉船、泊位應單獨設置靜電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程》的規定。
6.碼頭輸油管道、裝載臂和鋼引橋等裝卸設備及金屬構件、船岸跨接電纜應進行電氣連接并設置防靜電、防雷接地裝置。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溝敷設輸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處及直線段每隔200~300m處應設置防靜電、防雷接地裝置,接地點宜設在管道固定點處,接地電阻不大于10Ω。
7.躉船、泊位配電間應設置漏電保護裝置。
8.碼頭上下船的出人口處及有爆炸危險場所的人口處應設人體靜電消除裝置。
第十七條??看a頭
1.凡準許??看a頭的船只,應服從碼頭的統一指揮,遵守各項管理規定。
2.發動機排氣管無火星熄滅器的船舶、車輛不準??看a頭。
3.凡??看a頭進行裝卸的船舶一律禁止明火,非防爆電器一律停止使用,嚴禁任何人員在防火防爆區域內吸煙。
4.危險化學品裝卸結束后,應關閥封船及時離開碼頭;進行洗艙作業時,應辦理申請單,經批準且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進行。
5.危險化學品貨船裝卸作業時,應隨時保持適航性,首尾外側備有應急拖纜,一旦發生意外,應立即離開碼頭。
第十八條裝卸作業
1.裝卸前應編寫作業指導書。
2.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控制輸油速度,正確使用設備,消除臟、亂、差、漏,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3.裝卸易燃液體危險化學品時,作業人員應首先消除人體靜電,然后將貨船與碼頭間用兩根專用接地導線分別進行可靠的連接;裝卸結束,應將軟管、輸油臂內的余油除凈,關緊閥門,不得用高壓水沖洗橡膠、塑料管,將軟管拆除后,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后,才可將接地線拆除。裝卸接地線的連接點位置應離開易燃易爆的危險部位。
4.裝卸作業時應使用防爆電筒和防爆工具。
5.連接軟管應留有余量,以免受到浪損被拉斷造成跑料事故;采用金屬軟管裝卸時,應采取措施避免軟管與碼頭面之間的摩擦和撞擊。
6.裝卸作業過程中操作人員應堅守崗位,巡回檢查危險化學品貨船的傾斜度,如發生非因裝卸物料引起的傾斜,應立即報告上級,查明原因,盡快處理。
7.相鄰泊位的船舶間距應符合JTJ237《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的規定。
8.集裝箱裝載遇水爆炸、燃燒或遇空氣自燃的危險物品不得超過一個桶高,易燃液體不得超過兩個桶高,同時需按指定部位加以固定,防止自由滑動、撞擊而發生危險。
9.爆炸物品的裝卸,應做到輕挪輕放、車船銜接、貨不落地,避免起火爆炸;危險貨物在碼頭停留時間,一級危險化學品不得超過24小時,二級危險化學品貨物不得超過48小時。
10.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儲運應嚴格執行GB13348《液體石油產品靜電安全規程》和交通部《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及其裝配表的規定。
11.遇有雷電或煙囪、排氣管冒火,應立即關閥、封艙,停止裝卸作業。
12.危險化學品貨船、躉船、泊位,任何一方發生火災時,應按應急預案采取果斷措施,必要時,砍斷船纜(緊急釋放鉤)拖至安全水域。
13.原油和重油輸送需要加溫時,應按工藝設計規定的要求進行。
第十九條檢修作業
1.碼頭檢修作業應在沒有貨船??繒r進行。
2.檢修作業應嚴格實施監督和檢查。
3.檢修用火,應嚴格執行集團公司《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章防污染
第二十條碼頭應配備污水、殘油、廢棄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處理設施、器材(圍油柵、堰等),并保持完好狀態。
第二十一條污水處理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禁止在碼頭內排放烴類、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第二十二條加強設備的維護保養,消除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船舶進行裝卸作業時,應遵守操作規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漏油事故。
第五章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碼頭作業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和噪聲強度等應符合國家工業衛生標準。
第二十五條碼頭應設置救生和防毒器材專用柜(內放救生衣、器材、防毒面具、防護衣、防護膠靴等),設備、設施的防撞、防滑、耐火等應符合現行規范要求,并定期檢查、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二十六條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人員,應辦理“中國石化受限空問作業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進行芳烴等毒性較大的物品裝卸,作業人員應佩戴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第二十八條碼頭躉船、泊位應保持整潔衛生,道路暢通,無絆倒物障礙。
篇3: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危險化學品裝載、道路運輸等活動,為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提供停放、清洗、維修等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儲存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及行駛、停放的安全監督管理。
(三)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及其運輸車輛、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單位、維修單位和停車場地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質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配載的罐車及其他容器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五)環保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殘液處置及廢水、廢氣處理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在本市重點地區設立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綜合管理辦公室,組織、協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危險化學品運輸所涉及的生產、經營、儲存等各個環節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的,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非本省注冊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在本市設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業務機構的,必須到市交通運管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第七條嚴禁個體、掛靠車輛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經營活動。
第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第九條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罐車修理的汽車維修企業必須取得市交通維修管理機構的行政許可,取得一類汽車維修企業資質,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備的罐車清洗熏蒸設備和防爆檢測儀器;
(二)殘液處置、廢水、廢氣處理達到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三)具備完善的消防、勞動防護等安全設施;
(四)具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及專業維修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規章制度。
第十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場建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履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報批手續,并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二)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許可證;
(三)具備相應的經營范圍、規模和專業人員;
(四)具備完善的消防、勞動防護等安全設施;
(五)具有完備的罐車清洗熏蒸設備和防爆檢測儀器;
(六)殘液處置與廢水、廢氣處理達到環境保護標準;
(七)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停車場建設必須取得規劃許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環保、安監、質監等部門的要求。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有自設停車場的,須經公安、交通、消防、環保、安監、質監等部門確認,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責令整改或者禁止停放。
第十二條罐車安全技術管理要求:
(一)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罐車以及其他容器,必須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
(二)承壓罐車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質監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罐車的顯著位置。
(三)罐車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罐車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對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四)罐車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罐車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包括: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罐車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十三條車輛管理要求:
(一)凡在本市重點地區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應持道路運輸證、質監部門檢驗合格證明、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員駕駛證、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等相關證件到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綜合管理辦公室備案。憑備案信息卡進入危險化學品企業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綜合管理辦公室應當及時將備案情況通報危險化學品企業、專用停車場。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規定懸掛標志和標志燈。
運輸劇毒、爆炸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須在車輛或者罐體的尾部安裝告示牌,標明化學品的名稱、種類、罐體容積、最大載質量、施救方法、企業聯系電話;在車身兩側和尾部噴涂“毒”、“爆”字樣;在車輛或者罐體的尾部和兩側粘貼反光帶,標示車輛或者罐體的輪廓。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罐車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對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罐車推廣使用HAN阻隔防爆技術。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超載報警器和行駛記錄儀。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險化學品企業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要認真查驗車輛備案信息卡,登記建檔。對未持有備案信息卡的車輛,不得裝卸危險化學品。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裝卸人員、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征、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對在一年內出現交通違法記分滿分,或者有2次以上超載、超速記錄,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駕駛人員,運輸企業必須予以辭退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三)發貨單必須標明所要提取的貨物品名、數量、車輛皮重、棧臺號、車號。發貨時應當認真核對,并由發貨人、駕駛員、押運員簽字確認。嚴禁超裝、超載。
第十五條運行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經營者應當為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等法定險種。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規,確保行車安全。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押運人員在押運過程中,須攜帶所載危險化學品相關安全技術資料。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在運輸劇毒、爆炸化學品前,須制發詳細路線圖和制定運行時間表,做到每次運輸一車一圖一表。
(五)公安部門應根據相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劃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得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
第十六條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到有資質的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隨意停放。臨時停車不準靠近明火、高溫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點。
(二)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應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分別設置易燃易爆區、低毒區和一般化學品停放區,做到分類停放。嚴禁將化學品性質或者撲救方法相抵觸的車輛停放在同一區域內。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應對進入車輛、人員進行嚴格檢查,經檢查合格、登記后方可準予導入相應停車區域內。停車場管理人員應進行24小時巡查,遇突發情況應及時匯報并按照處置預案迅速處置。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到具備危險化學品清洗資質的單位清洗,嚴禁擅自清洗或者傾倒殘液。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維修保養堅持預防為主和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原則,對運輸車輛實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視情修理、合理改造、適時更新和報廢的全過程綜合性管理。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按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T18344)和交通部《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定期進行檢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技術狀況等級必須達到一級,合格后方可參與道路運輸。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運輸罐車使用單位應當對罐車進行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承壓罐體的定期檢驗分為年度檢驗(每年至少一次)和全面檢驗(每六年至少一次)。罐體發生重大事故或者停用時間超過一年的,使用前應進行全面檢驗。常壓罐體必須每年度進行檢驗。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
車輛的一、二級維護的技術要求和作業項目,按《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T18344)執行。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定點維修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維修工藝流程,確保安全生產和維修質量,并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維修企業對罐體不得進行修理或者改裝。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企業與托修人應在維修前依法簽訂維修合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維修及修理費用2000元以上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確修理內容、維修費用、安全責任等。
第二十三條罐車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罐車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
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及維修單位必須設立殘液回收裝置,對殘液進行分類回收并有醒目標志、標簽,回收的殘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進行處理;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場實行雨污分流,建設洗車廢水處理設施,初期雨水歸入洗車廢水一起處理,確保排放廢水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建設洗車廢氣吸收處理裝置,確保達到《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
第二十五條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及維修單位實施重點環境管理,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定期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回收殘液的名稱、數量、去向、應急措施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須配備泄漏應急處理設施,對回收的殘液按規范要求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回收殘液的轉移,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嚴禁將殘液亂排、亂倒或者委托給沒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
第二十八條嚴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自行回收或者擅自傾倒殘液。
第二十九條公安、安監、交通、質監、環保、消防等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的日常檢查和監督,并根據需要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公安、交通部門要在重點路段加強檢查,重點查處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速、超載、強行超車、疲勞駕駛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不按規定線路行駛、超范圍經營、無證經營等運輸管理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條對達不到運輸危險化學品安全要求的車輛,提請原許可機構依法注銷其從事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證件;對非法改裝車輛的,平板貨車加裝罐體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拆除罐體;對于罐體容積與行駛證核定載質量不相對應的,由公安部門重新核定載質量或者聯系質監部門責令企業更換匹配的罐體,并變更行駛證;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要依法強制報廢,由公安部門監督銷毀。
第三十一條公安、安監、交通、質監、環保等職能部門要建立情況通報制度。市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對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在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公安部門。公安部門每月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的車輛、駕駛人交通違法和肇事情況進行分析,并通報市交通運輸管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修理、車輛停放、車輛清洗的企業,應建立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第三十三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監、環保、質監等部門。
第三十四條發生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趕赴現場,由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綜合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搶險救援。
第三十五條對重大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按《張家港市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張政發[20**]138號)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危險化學品裝載、道路運輸、車輛停放、車輛清洗、車輛維修管理的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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