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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總結

          *年是“十一五”規劃的開局年,是建設長江上游一流局的關鍵年,為了積極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我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在縣委、縣府和市質監局的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履行國家賦予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圓滿完成了縣委、縣府和市質監局下達的各項安全生產工作目標任務。*年度,全縣特種設備無任何事故發生,為服務和推動全縣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構建和諧忠縣、平安忠縣作出了新的貢獻?,F將我局*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是組織機構建設上突出“全”。為了有效搞好我縣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由副局長同志分管特監科,同時成立了安全領導小組,由局長、黨組書記同志任組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配備了三名同志,新老結合,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各種規章制度。

          二是特種設備安全宣傳培訓工作突出了“廣”。重點抓好“3.15”和6月安全月、九月質量月等宣傳咨詢活動,全年共發放宣傳資料8000多份,接待群眾咨詢200多人次;免費深入重慶氣礦忠縣采輸氣作業區等企業授課5次,培訓人員80余人次;與縣教委聯合在忠縣實驗小學成功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知識進校園”活動。

          三是特種設備檢驗工作突出“面”。加強與特檢中心的聯系與配合,把監管和技術把關責任有機的結合起來,樹立大質監觀念,確保各種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率均達100,全年共檢驗電梯63臺,鍋爐22臺,起重機械36臺,壓力容器15臺,廠(場)內機動車輛4臺,壓力管道120米,大型游樂設施1臺。

          四是責任分解、工作部署突出“細”。召開了全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作會,部署細化了全年工作;以縣政府的名義與28個鄉鎮簽定了責任書,與121個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簽定了責任書,分解落實了責任;聘請全縣28個鄉鎮政府的安監辦主任為我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員,協助特種設備的監管工作,提高監管有效性。

          五是日常監管突出“實”。落實了“六個到位”即:生產源頭監管到位、使用登記到位、現場監督檢查到位、檢驗覆蓋督管到位、事故調查處理到位和突發事件應急反應到位。確保了企業“三落實,兩有證,一檢驗”,做到重點場所在用特種設備定檢率100、注冊登記率100、人員持證上崗100、現場監督檢查率100。并通過協調和充分準備,以縣政府的名義在重慶天然氣凈化總廠忠縣分廠成功舉辦了一次特種設備事故救援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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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是專項整治和安全監察突出“嚴”。開展了電站鍋爐、“土鍋爐”、危險化學品罐車、交通運輸安全和廢舊特種設備等專項整治,銷毀“土鍋爐”2臺,報廢超期鍋爐2臺,更換有安全隱患的電梯1臺,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96份,嚴厲查處特種設備違法行為58起,對拒不整改和有嚴重安全隱患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共立案35起,上繳財政罰沒款33.2萬元,人均依法組織收入11萬元。

          七是特種設備動態監管信息突出“暢”。按時上報各種信息報表;啟用特種設備動態安全監察信息系統,實現國家、市局、縣局的信息暢通,自*年6月系統啟用以來,全縣31個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網上完成了的行政許可申請、開工告知和使用登記證等工作。

          八是行政執法工作突出“改”。我局在特種設備執法中,不是簡單的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和罰款了事,而是正確處理事前、事中、事后的關系,在處罰后,積極協助處罰對象進行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九是幫扶企業突出“情”。我局利用職能優勢,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出現的技術問題真情實意進行幫助,協助忠縣三圣建筑有限公司、重慶忠縣云河汽車大修廠進行壓力管道、cng車用氣瓶安裝資質許可,幫助我縣大型招商引資企業神溪船業建立健全特種設備技術檔案,協助重慶星博化工廠進行碳黑尾氣發電鍋爐修理,節約資金50余萬元。

          *年,我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沒有一起投訴和不良反映,確保了我縣特種設備的安全經濟運行,得到了縣委、縣府的高度贊揚,縣委書記在全縣經濟工作會等場合兩次予以表揚,同時,對我們今后的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年我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在市局、縣委、縣府的領導下,將按照“三常一防”的工作要求,即常抓不懈,抓好特種設備長效動態監管;常治不懈,整治好特種設備事故的隱患;常備不懈,建好特種設備應急措施,確保防患于未然,對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改造等全過程進行監管。特別是對使用單位的“三落實,兩有證,一檢驗”的情況進行日常的專項監察,確保我縣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無事故發生,為構建和諧忠縣、平安忠縣、促進縣域經濟發展盡職盡責,為創建法制質監、服務質監、責任質監、效能質監而努力工作。

        篇2:落實企業特種設備安全主體責任工作方案

          落實企業的安全主體責任,是企業經營的必然要求,是以人為本的重要體現,是企業應負的社會責任,是企業生存發展的重要保證。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最重要、最關鍵和最核心的環節,也是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重要工作內容,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開展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龍政辦[*]49號)的要求。為切實履行好市政府在此項活動中賦予質監部門關于“協助相關部門檢查、指導、督促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級別評定及隱患排查整改工作”的工作職責,做好相關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的級別評定及隱患排查整改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市關于開展落實企業特種設備安全主體責任活動的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大精神為指針,深入貫徹落實*****,推動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領導強化特種設備安全安全生產意識,強化“一崗雙責”和行政問責;落實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升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水平。夯實安全生產工作基礎,有效防范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構建和諧社會。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活動。使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特別是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賦予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得到有效落實。促使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照《特種設備評分標準》的要求做好主動申報、主動建章、主動培訓、主動消缺等工作。建立適應我市實際的推進企業特種設備安全主體責任落實的監管機制。

          三、工作步驟

          按照市政府的總方案步驟,第一輪分三步對全市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級別評定,針對不同級別的企業實施分類指導、治理隱患,*年底前完成第一輪考評驗收。*年起,組織對企業新一輪級別評定和考評驗收,推動全市不間斷提升安全生產水平。

          (一)第一步:宣傳發動和級別評定(*年1月----*年底)

          為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量化考評,省政府安委會依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制定了《福建省企業安全生產級別評定標準》(以下簡稱《級別評定標準》)?!都墑e評定標準》采用“千分制”,由共性部分“九個方面”700分和“行業特殊要求”300分組成(《級別評定標準》可在省安監局網站下載)。

          我局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在《級別評定標準》的基礎上,就特種設備安全使用方面制定了《**市使用特種設備安全專項檢查評分標準》(附后,以下簡稱《特種設備評分標準》)?!短胤N設備評分標準》也采用“千分制”,共分7個大項32個小項,其中將特種設備安全未經注冊登記、未定期檢驗合格、使用土制設備、重大安全隱患未限期整改和當年發生特種設備事故五項作為否決項,評定為c、d級,實行一票否決。對在各類特種設備專項整治工作中,特別是在今年的冶金起重機專項整治工作中存在嚴重問題沒有按規定期限落實整改到位的單位,此次級別評定應按《特種設備評分標準》6.3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評為d級。(《特種設備評分標準》可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網站下載)。

          《特種設備評分標準》不單獨作為企事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級別評定標準,只作為企事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其中一項評定內容。若相關行業《級別評定標準》沒有制定此項評定內容,但有些企事業單位又確實涉及到,則評定為“b級”以上級別的企事業單位,其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綜合評定得分也要相應達到700分以上,也可將此項內容單獨評分后與該企事業單位其它項目綜合得分相加,取平均值作為級別評定分值。

          根據《**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關級別評定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巖市安委[*]17號)第四條“相關部門配合問題。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提出具體要求,供行業主管部門級別評定時作業評定依據(!)。原則上,行業主管部門評定的級別不能高于監管部門所認定的級別。”的規定,如有使用特種設備的單位按《特種設備評分標準》被評為c級或d級的,則行業主管部門評定的級別不能高于c級或d級。

          各縣級質監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活動的宣傳發動,在6月底前對鄉鎮和開發區特種設備安全協管員組織一次培訓,講解如何應用《特種設備評分標準》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進行評級。重點解決因協管員對特種設備業務不熟(尤其是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梳理分清等)而導致對《特種設備評分標準》漏評的問題。

          級別評定工作按省政府安委會的要求,原則上由各縣(市、區)政府具體組織實施,采取“企業自查自評,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分類,縣級主管部門復核確認”的評定程序進行。各級質監部門按照政府實施方案賦予的職責“協助相關部門檢查、指導、督促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級別評定及隱患排查整改工作”開展工作。

          1、自查自評:有使用特種設備的企業對照《級別評定標準》和《特種設備評分標準》進行自查自評后,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2、初審分類: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企業自查自評情況進行現場比對、初審,并按不同行業上報(縣、市)行業主管部門。

          3、復核確認: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企業級別情況進行現場復核確認。擬確認為a、d級的,報倒級政府安辦確定,同時上報市行業主管部門??h級政府安辦將確定為a、d級的企業,應反饋行業主管部門,并上報市政府安辦。

          市屬以上企業(含市國資委控股企業)、**經濟開發區內的企業自查自評后,直接報市行業主管部門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進行確認。其余企業按屬地管理原則,直接報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比對、初審后上報市行業主管部門復核確認。市行業主管部門擬確認為a、d級的,報市政府安辦確定。市政府安辦將確定為a、d級的企業,反饋市行業主管部門,并上報省政府安辦。

          各級質監部門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對特種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檢驗期間發現存在安全隱患、存在五個否決項的實行“一票否決”,由各級質監部門直接評為c、d級并函告當地鄉鎮(街道)政府及行業評定主管部門。

          (二)第二步:分類整理(*年1月----*年10月)

          總體要求是:a級抓鞏固,b級抓提升,c級限期整改,d級給予掛牌督辦。

          1、有使用特種設備的企業級別評定后,各縣(市、區)質監部門要協助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分類指導。對a級和b級企業,要抓好鞏固提升;對c級企業,要督促其對存在的特種設備主要問題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資金,明確整改期限。對存在問題多、整改難度大的,應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會診,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辦法,確保整改措施有效落實。整改落實情況應報市行業主管部門和市質監督部門審核。

          2、對d級企業,市屬以上企業、**經濟開發區內的企業由市政府掛牌督辦,其余企業由縣級政府掛牘督辦,責令其全部或局部停產停業,限期完成整改。整改結束后,由企業提出申請,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重大安全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合格的,報市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無望的企業,由市政府或縣(市、區)政府依法予以取締。

          3、企業安全生產級別實行動態管理。各級質監督部門和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每年應結合安全檢查和監督檢驗,視企業特種設備安全狀況,決定是否調整其安全級別,須調整的按本實施方案規定的程序調整和確認。

          4、市屬以上企業、外資企業的特種設備安全分類整改工作,由市質監局協助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指導和督促。

          (三)第三步:考核驗收(*年11月----*年12月完成)

          從*年11月開始,市質監局將對各縣(市、區)質監部門本輪開展這項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驗收。經驗收沒有實現目標的,限期補課,逾期仍沒有實現目標的,將嚴格按規定實行行政問責,并由市局派工作組進行督辦。

          本輪工作完成后要實現以下目標:

          1、各地各行業使用特種設備的企業安全生產級別總體上達到:a級企業占企業總數的30%以上。b級企業占企業總數的50%以上,不存在d級企業。

          2、符合到省質監局規定的使用重點監控特種設備的企業,不存在c、d級。

          3、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和責任體系?;緦崿F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三個明顯提高”:即使用單位主動登記和報檢明顯提高、管理和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明顯提高、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率明顯提高。有效遏制較大以上特種設備事故發生。

          四、約束措施

          (一)按《特種設備評分標準》評定為c級的企業,質監督部門取消其評名牌產品資格。

          (二)按《特種設備評分標準》評定為d級的企業,質監部門暫扣其相關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證,函告其行業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責令其全部或局部停產停業整改,限定整改期限并掛牌督辦,在整改期內仍沒有達到整改要求的,提請當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締。

          (三)對未開展落實企業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主體活動的縣級質監部門,確定為年度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目標責任制考核不合格單位,取消其質監系統內的評先評優資格。

          五、職責分工

          由市級政府及各相關主管部門檢查指導、組織評定、復核確認和督促隱患整改等工作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原則上由市局派員或委托所在轄區的縣級質監部門協助參與。

          由縣級及縣級以下政府及各相關主管部門檢查指導、組織評定、復核確認和督促隱患整改等工作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原則上由所在轄區的縣級質監部門或委托鄉鎮及開發區特種設備協管員協助參與。

          六、工作要求

          各級質監部門要充分認清當地政府開展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活動的重要意義。特別是重點監控特種設備單位,必須按照當地政府的行動要求,確保每年至少1次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到位,并將重點單位的安全級別評定等情況向當地政府報告。要以此為契機,以政府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活動為平臺,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宣傳,動員全民參與安全生產隱患舉報(通過手機短信編輯舉報內容發送到10657300199),促進隱患排查治理,促進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一)強化領導。各級質監部門要切實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加強組織領導,市質監局決定成立開展“落實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三年行動(以下簡稱“三年行動”)領導小組,由分管局長張家勇任領導小組組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特檢分院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名單附后),負責全市開展“三年行動”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

          (二)落實責任。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活動情況將列入各級質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即要嚴格標準、不走過場,又不得借機隨意設卡、刁難企業。對因工作落實不到位導致事故發生的、借機設卡刁難企業的,將按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突出重點。對列入重點監控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化工行業、氣體充裝、人員聚集場所使用特種設備的單位及重要部門的電梯使用單位列為此次活動的重點。

          (四)加強協調。開展此項活動要堅持“政府統一領導、行業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聯合行動、全社會共同參與”原則。各級質監部門要深刻領會市政府“三年行動”精神實質,切實遵循工作程序,找準工作定位。切實履行好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單位級別評定及隱患排查整改的復核確認,檢查、指導督促工作的落實。質監部門雖然不作為一個行業來組織企業的評定工作,《特種設備安全專項檢查評分標準》只作為落實主體責任的其中一項評定內容,但它的重要項具有否決權。各級質監部門要積極協助和參與各級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的級別評定工作。

          (五)勇于創新。要把這項活動與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的其(!)它工作,特別是第二階段的冶金起重機整治、場(廠)內專用機動車的監管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作為開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活動的手段,逐步建立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的長效機制。同時要結合實踐*****活動,進一步解放思想,大膽嘗試,勇于創新。不斷開創工作新局面。

          (六)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在開展活動期間,各縣級質監部門每季度應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分析并形成書面材料報送當地政府和市質監局。

        篇3: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第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工作,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督促、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八條 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國家鼓勵特種設備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特種設備節能技術創新和應用。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證必要的安全和節能投入。

          國家鼓勵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特種設備的生產

          第十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

          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第十一條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核人員;

          (二)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場所和設備;

          (三)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中的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須進行型式試驗和能效測試。

          第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制造、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前款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十六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

          第十七條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條 電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須符合建筑工程質量要求。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服從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并訂立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電梯制造單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結束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竣工后,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高耗能特種設備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測試報告。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一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

          (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提出氣瓶的定期檢驗要求。

        第三章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第三十一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

          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在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五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相關安全知識,并全面負責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至少應當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督促、檢查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乘客應當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

          第三十七條 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或者電梯的使用單位在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三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四章檢驗檢測

          第四十一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專門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提供無損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負責本單位核準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必須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后,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h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

          對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能耗嚴重超標的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許可、核準、登記;在申請辦理許可、核準期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申請人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相應活動或者偽造許可、核準證書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核準,并在1年內不再受理其新的許可、核準申請。

          未依法取得許可、核準、登記的單位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撤銷許可的,自撤銷許可之日起3年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第五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時,其受理、審查、許可、核準的程序必須公開,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核準或者不予許可、核準的決定;不予許可、核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不得對已經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也不得要求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書。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第五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件。

          第五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應當對每次安全監察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并由參加安全監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五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時,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符合能效指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書面通知。

          第五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時,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標的處理需要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當地政府,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

          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狀況;

          (二)特種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三)特種設備能效狀況;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六章預防和調查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補充規定。

          第六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搶險救援時應當區分介質特性,嚴格按照相關預案規定程序處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報告,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必要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六十七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六十八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所在地政府批復,并報上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第六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有關地方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有關地方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政府或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七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發生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根據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技術特點、事故情況對相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評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應當及時制定或者修訂。

          第七十一條 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鍋爐、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未進行整機或者部件型式試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七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30日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已經出廠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或者清洗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制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充裝資格。

          第八十一條 電梯制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八十二條 已經取得許可、核準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二)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條件,繼續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四)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書或者監督檢驗報告的。

          第八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二)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第八十七條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第八十八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第九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未經核準,擅自從事本條例所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無損檢測等檢驗檢測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一)聘用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并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的;

          (二)在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未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九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對檢驗檢測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檢驗檢測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資格,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第九十六條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不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收賄罪、亂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許可,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核準,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或者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的;

          (六)發現有違反本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七)發現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八)遲報、漏報、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的;

          (九)妨礙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第九十八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三)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四)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五)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六)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七)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八)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第一百條 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二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檢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一百零三條 本條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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